《益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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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20-05001 益科字〔2020〕59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益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益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益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益阳市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益阳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益阳市区域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11日 益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益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培育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创新、开放共用、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方针,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2. 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 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组建批准、验收; 4. 指导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推荐单位包括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省级及以上高新区、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等,其主要职责是: 1. 配合市科技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 2. 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3. 为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创新活动、科技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支持; 4. 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 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督促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2. 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3. 为重点实验室提供成建制的编制、正常运行经费和其它条件; 4. 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开放基金,支持和鼓励重点实验室青年科技人员、外聘专家开展探索性的自选课题研究。 第三章 立 项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依托单位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批立项方式组建。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组建。依托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10人以上的科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 2. 实验室主任必须为在职在岗的固定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管理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55岁; 3. 具有2~3个特色鲜明和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领域,每个研究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 4. 一般实验室的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应的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500万元以上; 5. 近三年来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3项以上;或横向研发项目不少于3项,项目合同经费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组建: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间联合共建; 2.省市联合共建; 3.通过国内国际合作组建。 第十条 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必须有各方联合共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及其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省级以上认定资格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参加市级认定,自动纳入全市重点实验室的统计范围。 第十二条 组建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 1. 市科技局定期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指南,依托单位编制《益阳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及有关附件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科技局提交; 2. 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 3. 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同意益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立项,并由市科技局授牌。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三条 批准组建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根据立项文件,编制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任务书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为1-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组织完成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7~9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外单位人员担任,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一半。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确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 2. 指导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活动; 3. 审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4. 组织或指导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成果内部评审等。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围绕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对外开放等活动。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通过课题开放、设备开放、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会议等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有利于开放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财务和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营造鼓励创新的学术文化氛围。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建设需求,探索和建立产学研结合的运行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完成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后,由依托单位进行自我评估,编写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报告,报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可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组建时间不得少于1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经市科技局批准,延期不超过1年。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进行验收,原已延长建设期一年者不再延期。仍不合格者取消组建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认定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调整研究方向或进行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每年应当向市科技局报送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行报告及统计情况,评价未达标的责令整改。连续两年未达标则取消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被撤销资格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认定。 1. 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2. 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3. 依托单位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 未按规定使用政府给予的科研经费,将经费转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益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表
二、人员信息
三、科研成果信息
四、审核意见
五、附件材料
实施方案提纲 (一) 组建平台的必要性(限2000字) 1. 与国家和我省主要发展政策的吻合程度。 2. 推动产业领域、行业区域的作用意义。 (二)组建目标任务和预期成效(限2000字) 1. 目标定位的科学准确性和主要特色、关键技术及创新点。 2.任务设置分工的科学合理性。 3.主要成效(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和主要成果等) (二) 组建基础条件和优势(限2500字) 1. 牵头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优势和联合承担单位的主要作用。 2. 组建负责和核心团队人员情况及优势。 3.已有基础条件(已开展的前期工作,拥有资质、技术、仪器设施、场地等。省级国际创新合作基地需要写明近五年承担的国家或省级的重点合作项目、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一级国际科技合作发挥的示范作用、3年内国际科技合作的目标等内容) (三) 组建实施和保障措施(限2500字) 1. 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自筹经费和配套经费承诺或保障情况。 3. 其他保障措施。 益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益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组建工程中心旨在通过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用、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建设主体,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 围绕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2. 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新模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 通过成果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 4. 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5. 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建设申报指南; 2. 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 3. 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中心推荐单位包括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省级及以上高新区、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等,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 2. 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 3. 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工程中心验收。 第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 负责组建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监督管理; 3. 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立 项 第七条 工程中心采用依托单位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批立项方式组建。 第八条 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建设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领域和方向。 第九条 依托单位根据建设申报指南,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2. 在行业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一流或领先地位; 3. 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 4.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 5. 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测试设备; 6. 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7. 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 规模要求: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在行业处于龙头地位,上年度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近两年来每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2. 研发机构要求: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3. 研发人员要求:拥有15人以上的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70%,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有学术带头人梯队; 4. 经费投入要求: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其中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低于5%。在组建过程中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相应的匹配资金; 5. 研发能力要求:近三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有PTC申请或国外专利申请的从优; 6. 研发成果要求: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或者近三年来具有国家或省科技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鼓励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省级以上认定资格的工程中心,不再参加市级认定,自动纳入全市工程中心的统计范围。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1. 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工程中心建设申报指南,依托单位编制《益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科技局提交; 2. 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 3. 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同意益阳市工程中心组建立项,并由市科技局授牌。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四条 批准组建立项的工程中心根据立项文件,编制工程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为1-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组织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决策机构,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主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确定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 研究制定工程中心管理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3. 监督和审查工程中心财务预决算; 4. 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技术顾问机构,为工程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市内外在岗技术专家、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5~10人组成,依托单位和本中心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指导工程中心确定研究发展方向; 2. 审定工程中心科技攻关、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方案; 3. 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 4. 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具体负责工程中心人、财、物管理,组织完成工程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的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 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2. 在项目申报、中间实验和技术开发等方面,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3. 在内部人才管理方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制度,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市内外优秀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工程中心开展技术开发工作;工程中心固定人员不少于工程中心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固定人员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4. 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资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新添置的设备仪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科技局资助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工程中心组建任务书。组建期满后,工程中心对照组建计划任务书规定目标进行自我评估,编写工程中心组建验收报告,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可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目标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工程中心,组建时间不少于1年;申请延期验收的工程中心,须经市科技局批准,延期不超过1年。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进行验收,原已延长建设期一年者不再延期。仍不合格者取消组建市级工程中心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已认定工程中心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每年应当向市科技局报送工程中心年度运行报告及统计情况,评价未达标的责令整改。连续两年未达标则取消市级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被撤销资格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认定。 1. 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2. 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3. 依托单位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 未按规定使用政府给予的科研经费,将经费转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益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表
注:如获立项,“平台简介”内容将向社会公开。 二、人员信息
三、科研成果信息
四、审核意见
五、附件材料
实施方案提纲 (一)组建平台的必要性(限2000字) 1.与国家和我省主要发展政策的吻合程度。 2.推动产业领域、行业区域的作用意义。 (二)组建目标任务和预期成效(限2000字) 1.目标定位的科学准确性和主要特色、关键技术及创新点。 2.任务设置分工的科学合理性。 3.主要成效(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和主要成果等) (三)组建基础条件和优势(限2500字) 1.牵头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优势和联合承担单位的主要作用。 2.组建负责和核心团队人员情况及优势。 3.已有基础条件(已开展的前期工作,拥有资质、技术、仪器设施、场地等。省级国际创新合作基地需要写明近五年承担的国家或省级的重点合作项目、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一级国际科技合作发挥的示范作用、3年内国际科技合作的目标等内容) (四)组建实施和保障措施(限2500字) 1.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自筹经费和配套经费承诺或保障情况。 3.其他保障措施。 益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湘科高字〔2014〕22号)、《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湘科高〔201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托社会资源,为创客、创业团队(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新型创业服务载体。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服务、认定和管理。各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所在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二)在益阳市内注册,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科学。 (三)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健全,机构设置合理。主要负责人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专职管理人员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7000平方米。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六)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有15%以上已申请专利,且每年有不少于5家的新入驻企业。 (七)孵化器自由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并至少有一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益阳市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其中开放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设有开放的交流空间、培训空间和项目路演场地。 (三)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功能特色鲜明。 (四)众创空间的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要求。 (五)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和孵化服务的导师团队。 (六)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七)以服务创业团队(创业企业)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团队(企业)不少于5个,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八)设立不少于50万元的种子基金,或者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担保机构等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且有1个以上成功投资实例。 第九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六)孵化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的复印件。 (七)孵化器在孵企业名单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入驻时间、注册资金、上年度的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上年度年末职工数、企业负责人学历等),并提供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者入驻协议复印件。 (九)毕业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入驻时间、毕业时间、技术领域、毕业时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 (十)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者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和上年度使用说明。 (十一)近2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个)。 (十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市级众创空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众创空间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众创空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所服务的创客或企业情况汇总表(包括:名称、入驻时间、注册资金、上一年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场地面积)。 (六)与创客或团队(企业)签署的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出申请。 (二)经各区县(市)科技部门初审和实地查验合格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审核,择优拟定入选名单。 (四)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认定为益阳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并由市科技局授牌。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各区县(市)科技部门应当在科技计划立项、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未达标的责令整改。连续2年未达标则取消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 对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资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再参加市级认定,自动纳入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统计范围。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应当向市科技局报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运行报告及统计情况。对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五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对在孵企业和创客、团队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淘汰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政策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益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益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益阳市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74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和推动我市星创天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乡村振兴战略科技行动,根据《湖南省促进星创天地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发〔2017〕6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村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三区科技人才”、大学生、返乡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集中打造融合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产业创意、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支持各区县(市)先行先试,勇于创新,探索星创天地差异化发展路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鼓励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技术服务组织,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星创天地,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二章 服务功能 第四条 星创天地重在完善和提升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服务功能,营造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环境,提高农业供给质量和产业竞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撑引领农业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机构调整。 (一)集聚创业人才。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和集聚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群体。吸引和集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科技人员及企业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吸引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等深入农村创新创业。 (二)技术集成示范。面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和要素,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形成一批适用的农业技术,加大良种良法、新型农资、现代农机等应用示范推广。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三)创业培育孵化。建立由成功创业者、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及专家学者任专兼职导师的创业导师队伍和创业服务团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规划设计、政策咨询、技术培训、融资支持、财务管理辅导、企业管理培训、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建立创业辅导制度,搭建交流平台,从创业策划、企业建立到成熟运行全过程提供服务,开展创业典型宣传,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四)创业人才培训。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和一线实训,定期召开示范现场会和专题培训会,举办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弘扬创新创业文化,营造创业氛围。 (五)科技金融服务。开展各类投资洽谈活动,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农业农村创新创业融资模式,利用社会资金建立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降低融资成本。建立企业投入为主、各类科技融资担保为辅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金融运行体系。 (六)创业政策集成。梳理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益阳市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益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村技术服务组织等各类主体。 (二)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能够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三)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业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五)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六条 对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资格的星创天地,不再参加市级认定,自动纳入全市星创天地的统计范围。 第七条 益阳市星创天地申报认定工作程序为: (一)市科技局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星创天地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 (三)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认定为益阳市星创天地,并由市科技局授牌。 第四章 管理和扶持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促进和指导市级星创天地发展工作,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星创天地。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星创天地发展,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星创天地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为星创天地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星创天地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星创天地的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及维修、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新创业培训等相关费用。鼓励市级星创天地的创业团队和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基金)和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星创天地和孵化企业。 第十一条 鼓励市级星创天地推荐的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湖南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益阳市创新创业大赛和“双创先锋”等各类赛事。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范围的星创天地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和年度绩效考核管理,根据评价考核结果采取末位淘汰制度。 第十三条 市级星创天地的认定,在通过申报认定评审程序后,由市科技局将申报认定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并授牌。授牌期满一年进行绩效考评,主体运营良好、考评合格的星创天地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益阳市星创天地后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认定的星创天地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由市级星创天地对照《益阳市星创天地绩效评价评分表》(见附件)做好自评并提交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通过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对市级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评价和综合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市级星创天地优先政策性补助和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级星创天地,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星创天地,取消其益阳市星创天地称号。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益阳市星创天地认定申请表
附件2 益阳市星创天地绩效评价评分表
益阳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调动市直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发展,形成大科普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区域内市级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益阳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科技局认定,具有相应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能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消防馆、地理信息馆等。 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街道(乡镇)、行政村、社区科技创新(操作)室、科普活动站(室、中心)、科技图书室、科普画廊等。 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大科学工程、大科学装置、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 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展览馆(厅)、高新技术产品展示与体验场所。 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普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具有示范功能,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三)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含法定节假日)。 (四)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五)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六)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七)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报资料要求。申请认定市级科普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益阳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及设施情况。 (四)以往从事各类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五)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六)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资料。 第七条 对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资格的科普基地,不再参加市级认定,自动纳入全市科普基地的统计范围。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 (三)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认定为益阳市科普基地,并由市科技局授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级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市科技局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加强设施建设、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配合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 第十条 市级科普基地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包括科普设施、投入、活动情况及开放天数等),并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科普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省级科普基地,省级科普基地可享受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每2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普基地,予以一定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科普基地资质。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绩效评价的科普基地,撤销科普基地资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和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被取消市级科普基地资格的单位,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益阳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表
益阳市区域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有效利用国际与区域科技资源,提升全市科技创新现代化水平,建设具有益阳特色与优势的区域科技合作平台,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益阳市区域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市科合基地”)是指由市科技局认定,具有较好的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基础和较强的开放能力,能承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重点任务,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能显著提升科技创新水平的区域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区域创新科技园、区域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区域科技合作基地等区域科技合作平台。第三条 市科合基地是培育和推荐国家、省级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基地的基础,是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支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市科合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针对重点产业或区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以及有发展前景的战略性产业领域,充分对接市外资源,实现“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有机结合,推动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2. 加强与市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创新型企业和高层次人才的合作,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3. 积极开展市外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4. 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促进我市优势科技资源“走出去”,与沿线国家与地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5. 结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开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建设市外产业创新基地提升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规划全市国合基地建设布局,统筹市科合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2. 组织市科合基地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认定; 3. 组织市科合基地的绩效评估工作,实行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市科合基地的全程服务。 第六条 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和省在益单位是市科合基地的推荐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市科合基地; 2. 指导和督促市科合基地依托单位建设和管理; 3. 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市科合基地的绩效评估工作; 4. 对市科合基地的区域科技合作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和配套支持。 第七条 市科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市科合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定和实施基地建设规划; 2. 设立区域科技合作和市科合基地建设专门管理机构,加强基地项目与资金管理; 3. 提供市科合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场地、资金、物资、人才和制度保障; 4. 配合完成市科技局组织的年度资料报送和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市科合基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 2. 具有相对稳定的区域合作伙伴、合作项目和资金来源,有较高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拥有经验丰富的区域科技合作团队; 3. 合作双方有明确的区域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合作机制,有经双方认可或者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内容符合国家、省、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我市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 4. 合作双方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案或协议; 5. 合作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我国有关科技成果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6. 市外合作方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合作保障; 7. 具有显著的区域合作成效,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组建市科合基地。 第九条 对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资格的科合基地,不再参加市级认定,自动纳入全市科合基地的统计范围。 第十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1.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填写《益阳市区域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编制《益阳市区域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科技局提交。 3. 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 4. 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认定为益阳市科合基地,并由市科技局授牌。 第四章 评估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批准挂牌的市科合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市科合基地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根据科合基地类型,对照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按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分类进行。 (一)共性指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示范和引领效果、培育发展潜力等级、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活跃度。 (二)个性指标 1. 区域联合实验室科合基地:开展合作研发能力与贡献、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日常运行与管理; 2. 区域创新科技园科合基地:园区技术研发和产业创新资源集聚能力与贡献、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技术转移与产业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效果与影响、日常运行与管理等情况; 3. 区域技术转移中心科合基地:技术转移工作绩效、服务能力水平、平台建设、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4. 示范型科合基地:合作能力、成果转化及示范作用、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方式为现场考察与材料审查相结合,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整改)三个档次。 第十四条 考核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市科合基地,保留市科合基地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后补助支持奖励。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市科合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科合基地资格,下达撤销通知,收回所授牌匾,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科合基地实行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调整应参照益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及时报市科技局批准。基地建设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应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并报推荐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市科合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撤销其“益阳市区域科技合作基地”资格,收回所授牌匾,并向社会公开。 1. 不接受考核评估; 2. 在验收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信息严重与事实不符; 3. 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4. 在区域合作或科技研发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等。 被取消市科合基地资格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科合基地。 第五章 支撑与服务 第十七条 市科合基地建设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鼓励基地承担单位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机制。 第十八条 支持市科合基地申报市级各类科技创新计划。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重大创新平台合作共建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按程序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市科合基地开展国际技术联合研发和转移转化、引进高级技术研发人才和管理人才来市内进行研究工作、举办国家或省级技术培训、组织国家或省级会议和论坛、参与国家或省级技术标准制定和产品认证、开展科技人文交流等工作。对上述工作绩效突出的,按程序择优给予项目支持。对涉及到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在已认定的市科合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并优先向上级推荐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援外和受援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科技合作的基地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科合基地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益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 益阳市区域科技合作基地 申 请 书 填表说明: 1、表中所涉及的益阳市区域科技合作基地(简称“市科合基地”),各类申报主体需提供相应的实施方案作为附加材料; 2、表中所涉及的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经费、项目、人才、成果等请列明时间; 3、表中所涉及经费(或资金)均指人民币; 4、科技合作协议:是指申报单位签订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议(含院校间、企业间、企业与院校间、基地、园区与外方合作单位间签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议等); 5、各项情况要求如实填报,若无该项内容可直接填无; 6、未尽事宜请参照《益阳市区域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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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科技局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