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点击数: 时间:2022-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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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22-05001 益科字〔2022〕11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现将《益阳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4日 益阳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力打造原始创新的重要策源地、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诞生地、重大创新平台的重要集聚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承接地、一流创新人才的重要汇集地,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根据《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围绕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作用,坚持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重大科技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以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科技创新计划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科技创新计划各类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过程管理、验收及监督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创新平台、服务机构等认定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实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益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评审与咨询专家、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并加强政策宣传; (二)研究提出重大技术需求、总体任务及相关专项; (三)组织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建立项目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及信息共享; (六)组织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学伦理审查和科研诚信管理;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主要审核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与监督检查,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协调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三)与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或参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推荐项目的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建立健全项目的推荐、实施过程管理等制度; (六)加强项目结题验收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加强相关科研活动的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成果转化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省、市各项科技政策; (三)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或按要求直接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组织课题绩效评价和验收; (五)按要求组织并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并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等;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 (七)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发布审查、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承诺所申报项目未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二)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如实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 (三)对项目主攻方向、技术路线、研发进度、任务衔接、协同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足额完成; (四)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项目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第十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或专业评审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益阳市科技创新计划体系设置,市级科技创新计划包括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普惠性政策兑现和创新环境建设计划、应用基础研究与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类别。按照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计划。突出重大战略需求、重大技术瓶颈、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主要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前沿性、颠覆性和非对称性技术研究,以及关系民生保障的重大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区域性重大问题系统解决方案等。 (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围绕制约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实施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链高效服务产业链,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 (三)重点研发计划。突出技术支撑,面向制约我市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以及“卡脖子”技术,从基础前沿、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四)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创新人才特别是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建设全方位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梯队。 (五)普惠性政策兑现和创新环境建设计划。支持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创业大赛、科技要素大市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普惠性政策兑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支持科学普及、重大科技活动、科技对口支援及帮扶、外国专家服务能力提升、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咨询、科技信息化建设等政策性项目。 (六)应用基础研究与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支持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在我市特色优势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重点支持开展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已取得相关成果的研究,服务创新益阳建设。 以上未提及的领域或技术,但属于重大关键技术、工业和产品攻关、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的相关内容,可考虑列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围绕国家和省、市科技创新规划目标,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确定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含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度指南。指南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指南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低于30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与推荐 (一)项目申报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申报、定向委托、揭榜制等方式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项目、应急科技攻关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 (二) 项目申报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益阳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在线申报。 (三)申报单位需符合申报条件,并按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应结题但未结题的项目时不得新申报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 (四)项目牵头单位应在益阳市境内注册,符合申报指南要求,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五)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或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六)项目申报后须经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联合行文推荐。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推荐。项目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受理进入项目备选库。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与立项 市科技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市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科技局遵照《益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暂行办法》(益科字〔2020〕46号)组织项目评审,包括形式审查、科室评审、专家评审、局办公会议研究、局党组会议研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网上公示等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准予立项。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和资金。项目立项计划通知下达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组织项目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明确目标和进度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技报告管理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实现我市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提交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前,应提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一般应提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评价机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记录和评价项目管理全过程科研诚信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方向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若是由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批复予以结题。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自动调整项目为待验收状态,并自动通知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启动验收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程序进行。重大科技项目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简化验收形式,合并财务和技术验收,在项目执行期满后,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要求,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综合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通过验收;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通过验收。 项目实施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二)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的;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四)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的; (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的; (七)项目执行过程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由市科技局下达给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合格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未通过验收或不参加验收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可申请结题,已结题的项目不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项目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推荐单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基础研究类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对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对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或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失信主体,按程序纳入“黑名单”管理,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益阳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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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科技局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