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点击数:    时间:2022-04-27
     

 

一、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一种新业态,是产学研合作的天然产物,是新时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为推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7 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新型研发机构”特征

1.主营业务: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2.组织特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

3.是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新型研发机构”类型

1.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类,指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或支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整合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2.产业联合创新类,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业链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3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3.企校联合创新类,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场化方式联合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聚焦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4.专业研究开发类,指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三)备案条件

1.在益阳市注册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 150 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 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 10%;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 20%;

5.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备案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申请机构编制申报材料,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

2.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

3.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公告,并由市科技局授牌,有效期3年。

具体见《益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优惠政策

根据《益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益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可获得以下措施支持发展:

1.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有关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2.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按照《益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益政办发〔2020〕12 号)等文件精神,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

3.对开展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益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给予后补助支持。

4.根据国科发政〔2019〕313号、湘科发〔2020〕67号等文件规定,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经费奖补、科研成果转化激励、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科技创新进口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益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