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    时间:2024-05-20
     

 

益人才办发〔20243


关于印发《益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

    

 

各县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相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益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511


益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及科技专家服务团管理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促成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建设现代化新益阳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关于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湘组〔2022131号)和《益阳市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益人才发202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经益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益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程序选派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人才、致富能手和重点产业企业兼职担任的科技副总(以下简称科技副总)。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家服务团,均为我市按县级行政区划组建的科技专家服务团,旨在统筹当地科技创新资源、整合人才力量,打造成建制、对口式、全方位科技帮扶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科技特派员(含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科技副总)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督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切实维护科技特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六条  选派原则。坚持双向选择、供需对接的原则。实行精准选派,将选派工作与基层需求相结合,与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科技合作组织发展相结合,确保派得出、留得往、干得好。

第七条  选派范围。主要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含国、省驻益单位及高校)等科技人才密集单位中选派,科技副总和紧缺型专业科技人员根据需求,可从市域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中申请选派。

第八条  选派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基层工作,志愿参与基层科技服务工作。

(二)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在农业、工业、旅游、规划、管理、金融、环保、医疗卫生等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专业能力符合派驻单位的需求。乡土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限制。

(三)现任科技专家服务团成员,曾担任过省市科技特派员、省三区科技人才,或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优先考虑作为选派人选。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工作环境,有充沛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工作任务;表现特别突出的,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含)。

第九条  选派程序。

(一)征集申报。市委人才办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市委人才办联合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对科技特派员的需求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形成技术服务需求清单;对接有关高校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精准征集科技特派员人选,鼓励基层单位和科技人才根据实际需求和专业特长等自行衔接匹配供需。 

(二)审核确定。选派人员由所在单位同意推荐派出。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拟选派方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确定选派人员。

(三)到岗履职。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科技特派员到岗履职。有必要的,签署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和派出单位三方服务协议,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选派期满,所从事工作尚未结束的,经三方协商可续签协议。三方协议需报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服务范围。科技特派员主要服务于市域内产业特色明显、产业基础较好、重视科技创新,有一定实际需求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科技园区、孵化机构、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副总主要服务于市域内重点产业企业。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职责。

(一)制定产业帮扶计划。深入派驻单位实地调研,了解派驻单位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结合自身专业优势,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拓展销路的意见建议,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

(二)加强专业技术指导。围绕派驻单位产业需求开展技术指导,开展线上”“线下服务和指导,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特别是在产业发展关键时段、遇到气象灾害或爆发病虫害时,及时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指导。

(三)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导派驻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新技术、新品种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授课或实训示范,为派驻单位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土专家田秀才,协助派驻单位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促进基层创新创业。探索市场化推进新模式,以创新创业项目为载体,拓宽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渠道,引导各类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基层科技创新创业。

(六)整合优化科技资源。依靠派出单位、当地科技专家服务团等优势资源力量,积极对接联系派出单位及科技专家服务团的其他成员,为派驻单位提供更广泛、跨学科的技术服务。完成科技专家服务团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方式。

(一)创建利益共同体型。科技特派员可采取租赁经营、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等形式与企业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提供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特长,围绕派驻单位和当地群众的需求,推广技术,开展服务。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型。科技特派员依托派出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申报各类项目,以项目带动当地产业发展。

(四)创办实体示范带动型。科技特派员可自筹资金创办、领办示范基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带动周边群众就业与增收。

第十三条  派驻单位工作职责。

(一)提出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科技特派员提供选定科研和成果转化课题依据。

(二)为科技特派员提供食宿、办公、试验等工作生活保障。

(三)承接引进、推广示范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做好技术开发和产学研合作。

(四)配合科技特派员做好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五)实施好相关项目并按时验收。

第十四条  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每一轮为2年。服务期满后,留任的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更换派驻单位开展服务。

第十五条  派出单位工作职责。

(一)选派期间,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

(二)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科技特派员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开展基层科技服务,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作为本单位年度绩效评价、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坚持双重管理。科技特派员(含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科技副总)实行属地管理,同时纳入当地科技专家服务团管理范围,没有组团的区由本辖区的科技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评价。科技特派员可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农业生产规律和特点,灵活掌握服务时间,每年到基层驻点服务不少于48天(次)。科技特派员要配合派驻单位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日志等台账资料,载明科技特派员出勤情况、工作实绩评价等。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对当地科技特派员帮扶情况落实跟踪问效,每半年度向市科技局报备。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不定期抽查科技特派员到岗及服务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工作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适时组织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和推介典型经验,组织举办科技特派员培训班,提升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本地科技特派员,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方式,了解工作动态,推动工作开展,原则上每年度安排活动2次以上。

第十九条  年度工作考核。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人才办会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考核采取查阅日常工作台账、考核驻点服务工作成效,主要包括产业规划布局、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带动作用、实用技术培训、经济效益提升、服务满意度测评等内容(附件12),县市区委人才办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初评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进行现场考察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科技特派员工作待遇的依据。对当年出勤率达不到规定天数的50%或服务对象满意低,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群众纪律产生不良影响的,考核评为不称职,当年不予发放工作待遇,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并将情况通报其派出单位。任期期满后,开展优秀科技特派员评比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后评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第二十一条  动态调整。服务期间,科技特派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工作任务或因工作需要调整服务单位的,由科技特派员本人书面报告,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同意,由市科技局审核反馈市委人才办,批准后按程序提前结束选派或调整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待遇、评优奖励等方面。科技特派员工作待遇实行包干制,由科技特派员自行安排使用。根据科技特派员考核情况,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审核发放。对科技特派员派驻期内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称职等次的,分别按每人每年1万元、0.6万元、0.4万元标准保障市派科技特派员工作待遇。任期期满评定为优秀科技特派员的,给予0.2万元的奖励。对选派的科技副总,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给予3万元资助。县市区选派科技特派员的补助标准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保障。

(一)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级(含)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科技特派员基层服务经历和工作成效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赋予评价权重,享受量化评审加分待遇。

(三)通过定期举办交流、学习、培训活动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表现优秀的科技特派员,事迹突出的可向市级以上媒体进行推介,树立先进典型。

(四)科技特派员可根据相关规定提供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推广等有偿服务,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投资、创办实体等相关活动,与当地的企业、专业大户、农户等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

 

第七章  科技专家服务团考核及绩效资助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专家服务团考核。科技专家服务团年度考核由市科技局具体实施,重点考核规划协调、攻关转化、示范培训、团队服务、特色亮点、综合表现等内容(附件3),由市科技局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科技专家服务团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3,考核结果作为科技专家服务团绩效资助的重要依据,对团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被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予安排科技专家服务团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科技专家服务团绩效资助。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组建、成员人数满80人以上的科技专家服务团,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资助,科技专家服务团驻地所在的县市区结合实际配套给予资助,主要用于对科技专家服务团成员的日常管理及组织考察指导、交流座谈、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

科技专家服务团绩效资助经费纳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每年根据科技专家服务团考核结果将绩效资助拨付各团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应专款专用,与工作绩效挂钩,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和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益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益人才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益阳市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表.doc

2.益阳市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评分表.doc

3.益阳市科技专家服务团年度考核评分表.doc

 

 

 

 

 

中共益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印发



 

 

 

 

 

 

 

 
     
     
来源:市科技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