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2023修订)
发布时间:2024-10-12 09:1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优越性有哪些?

  第一、“高效率”,复议期限短,时效快。复议只有一次,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30日,普通程序审理期限60日(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最长可延期30日。

  第二、“门槛低”,申请复议方式多样。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三、“零收费”,便民实惠。行政复议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事项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是本人申请吗?

  通常应该是本人,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五、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渠道时,必须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当事人仍有不同意见,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下,当事人不经过申请行政复议的环节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允许的。

  六、哪些情形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七、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向哪个单位提出?

  (一)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5.除上述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6.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7.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二)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向国务院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3.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八、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3.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4.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7. 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九、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十、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签字,日期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书面的推选证明;

  (6)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例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7)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8)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十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明确的被申请人;

  (3)明确的复议请求(如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等);

  (4)复议事实和理由;

  (5)明确的行政复议机关;

  (6)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7)申请日期。

  十二、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您还有什么权利?

  如果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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