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6 10:2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就本法解读如下:

  (一)《生物安全法》的总体框架

  《生物安全法》共10章88条,主要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分设专章,作出了针对性强,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

  (二)《生物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法律适用范围

  《生物安全法》根据中央有关生物安全的方针和政策,确定了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是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是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这八个方面的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是生物安全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

  2.关于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生物安全立法涉及的范围广泛,上述八个方面的行为涉及的事务相对复杂,且相对独立,为此,生物安全法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以统筹协调八个方面的行为要素和行为流程,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对争议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一是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二是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三是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关于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生物安全立法的重要任务就是依法确定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在制度设置上,主要有10个方面。

  一是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包括生物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两个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二是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包括生物安全风险的调查和评估两个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一是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二是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三是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四是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是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的信息共享对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障具有基础性作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四是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生物安全领域的知情权是十分重要的。为此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同时,为了防止生物安全领域可能出现的不安定因素,法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五是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是明确从事生物安全行为合法或非法的基本界线。为此法律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

  六是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维护生物安全需要基本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为此法律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七是生物安全审查制度。维护生物安全需要对从事与生物安全相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的审查。为此法律规定,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八是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生物安全领域一旦出现事故,将对人民的生命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极为必要的。为此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行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是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一旦出现生物安全事件,必须进行事件调查溯源,否则就无法预防今后同类事件的发生。为此法律规定,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该项国家准入制度是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治本措施。为此法律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法律对海关相关工作提出严格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十是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在当前国家及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交往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应对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极为紧迫。为此法律明确规定,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4.关于法律责任

  只有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法律的实施才能得到保障。为此,《生物安全法》设立法律责任专章,规定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的处罚规定,这些处罚规定针对相应的职责,有利于保证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保障法律建立的各项制度的全面实施。同时,针对前一时期由于我国法律缺乏相应处罚规定而发生的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和事件,《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填补了法律空白。与此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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