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6 10:0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湖南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实施了《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湖南省“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以及土地流转制度、土壤修复过程的环境监理等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正逐步建立,竹埠港等老工业区治理取得重大进展。

  湖南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了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为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短板。

  首先,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历史遗留的土壤污染问题较多。其二,湖南是“鱼米之乡”,以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为代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控难度大。其三,主要河流和重要支流河床底泥监测不够,限制了土壤和水环境污染成因分析途径。其四,石油贮存、洗染、车船拆解及修理、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还不够。

  有些问题,虽然上位法有所涉及,但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湖南实际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同时,湖南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法规予以固定和推行。

  《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着重考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采用“实施办法”这种实施性立法的形式,突出湖南特色,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紧密着眼湖南土壤环境实际,独具特色,亮点纷呈。

  一方面,实施办法在与上位法不抵触和不照抄照搬的前提下,立足省情实际,尽量对上位法作了补充细化的规定;

  另一方面,将湖南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经验和一些有益探索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比如,底泥是河湖的沉积物,是自然水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水域受到污染后,水中部分污染物可通过沉淀或颗粒物吸附而蓄存在底泥中,适当条件下重新释放,成为二次污染源的情况。

  《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支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四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针对全省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严格防控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的重要污染源,突出重点,管住重点行业企业,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细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要求其依法实行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针对有关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存在漏洞造成土壤污染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池、污水管网等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采取可视可监测的技术措施,防止污水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针对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火力发电、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煤炭开采、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企业以及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仓储、加油站等场所容易污染土壤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在其关停、搬迁或者关闭、封场时,土地使用权人也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此外,为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实施办法》还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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