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连罚字[2018]1号
发布时间:2018-06-05 10:57 作者: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连罚字[2018]1号

 

安化万隆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068237864G

法人代表:陈社强

地址:益阳市安化县经济开发区茶西村

 

2018年1月15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安化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万隆大酒店西侧围墙外排口所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为:477 mg/L、40.6mg/L,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3.77倍、1.7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影像资料;4、现场勘查示意图;5、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8]015号);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于2018年1月1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18]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4月1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18]3号),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2018年2月6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万隆大酒店西侧围墙外排口所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为:129 mg/L、33.1mg/L,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0.29倍、1.2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影像资料;4、现场勘查示意图;5、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8]031号);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以《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连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行政处罚,计数自2018年1月1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18]03号)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我局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共计20日。

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佰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737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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