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字[2016]3号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信汇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900740610031E
组织机构代码:无
地址:益阳市朝阳开发区迎宾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朱德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查明,你单位造纸助剂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生产。2016年8月11日,该生产车间在装卸产品造纸专用液体红的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造纸专用液体红经雨水管道流入姚家湾渠,造成水污染事故。益阳市环境监测站2016年8月16日16时对该公司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色度、化学需氧量、氨氮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市委宣传部舆情办交办件、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生产;
2.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9635736373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