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6]11号
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981000013224
组织机构代码:73476048-X
法定代表人:黄跃清
地址:沅江市南嘴镇余百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6年9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将我局和世纪天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晚19点左右安装封存运行的新烟气分析仪进行更换,通过使用不能正常运行的旧烟气分析仪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录像记录;5、现场勘查示意图;6、营业执照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6]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来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对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6]11号)、《益阳市环保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益阳市工行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5073751207
王 峰 电 话:15807379909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