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6]3号
益环罚告字[2016]3号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湖南省安化县永兴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6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年处理1000吨钨钴废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年处理1000吨钨钴废料项目的生产;
2、处以罚款八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人:胡朝晖 联系电话:13907370491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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