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6]9号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事先(听证)告知书
益环罚告字[2016]9号
益阳市朝阳鼎承广告制作中心:
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7月24日对广告制作件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未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其外排有机废气造成附近居民投诉。
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5073751207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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