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字[2016]7号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288145-6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事证第143092100182
法定代表人:谭科军
地址:南县大世界二桥
一、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6年5月17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茅草街双峰村无害化垃圾填埋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茅草街双峰村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并已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16]13号)等为证。
我局于2016年7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6]7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茅草街双峰村无害化垃圾填埋场的生产;
2、恢复原状;
3、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益阳市工行桃花仑支行
账 号: 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
莫海涛,手机号码:15898421616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9日
抄:南县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