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16]2号
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30000000031891
组织机构代码:7073854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宏球
地址:长沙市高新区咸嘉湖西路338号华庭5号栋5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3月7日、3月31日、4月4日、4月8日多次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你公司承建的益阳市长益路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并于2016年3月29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益阳市长益路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筑工地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群众投诉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16]2号)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夜间施工;
2.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工行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