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0〕1003号
发布时间:2020-12-26 14:3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DL2C2U

法定代表人:詹伟雄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新屋山村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延津桥村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0年9月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运营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益阳市瑞慧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0201599)显示,你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即益阳市瑞惠实业有限公司3号氧化塘内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16000个/L,超过国家规定《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排放标准0.6倍(标准为10000个/L)。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ZH/HW20201599);7、《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运营合同》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9月2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0〕1004号)。2020年12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10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0〕1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100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下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十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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