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益环责停字〔2020〕0001号
发布时间:2021-02-26 10:27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坤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PLABP30

法定代表人:王剑

注册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

服务地址: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西村大埠溪

2020年8月1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工站)进行了调查,发现湖南坤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服务管理的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工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沉淀池废水。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勘察示意图;4、调查询问笔录;5、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0201442);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以《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停告〔2020〕0001号)告知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工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工站)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2020年11月16日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安化区域两站环境行政处罚回复的报告》(湘安化新材发[2020]23号),认为我局处罚主体有误。经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对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的理由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停告〔2020〕000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停产整治。

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