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0〕0014号
发布时间:2020-09-27 15:35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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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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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湖南坤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的环保运维)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干燥废气排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006(CG)053)显示,干燥废气排口所排污染物中颗粒物、氮氧化物平均浓度分别为489.93mg/m3、303.03 mg/m3,分别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15.63倍、0.51倍。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0201063);7、“改善生态环境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4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0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001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结合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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