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周宗武豆腐作坊:
杨勇身份证号:42080019700327xxxx
周宗武身份证号:42088119830114xxxx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路181号
2020年5月11日至1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和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工作人员对杨勇、周宗武豆腐作坊(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无排污许可,长期违法排放废气、废水等有害物质,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监察记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录像记录;5、杨勇、周宗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长期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等有害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和第六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生产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以上查封物品以就地查封的方式,存放于你单位锅炉房。查封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查封清单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2日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清单
被查封单位名称:杨勇、周宗武豆腐作坊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4T生产锅炉 |
一台 |
4T |
就地存放在你单位锅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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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李文龙(湘08001100033)、曹振峰(湘08001100070)、王峰(湘08001400047)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