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益阳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0日
抄送:桃江县人民政府、安化县人民政府、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
各区县(市)环保(分)局
附件:
益阳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函[2016]27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体要求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环境保护执行力度,在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基础上,依法划定、设立明确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排查整治任务,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问题,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资江益阳中心城区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包括上至志溪河入资江口,下至三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水域,全长5.6公里。一级保护区为资江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三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全长4.8公里。二级保护区为资江志溪河入资江口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水域,全长0.8公里。
(二)排查整治重点
1、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是否建设备用水源;是否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源水质信息。
2、排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从事网箱养殖等违法活动。
3、排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等活动的是否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效措施。
三、整治措施
(一)规范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5]459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的通知》(湘环函[2016]196号)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基础上,重新提出划定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重新设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二)开展排查整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责令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公开水质信息。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16]3号)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并按要求公开水质信息。
(四)建设备用水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完成益阳中心城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四、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
1、赫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资江南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网箱养殖行为;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网箱养殖行为。
2、资阳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资江北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网箱养殖行为;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中石化会龙山油库及油库码头的搬迁工作。
3、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做好会龙山油库及油库码头的环境治理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环保部门。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陆域区域,协调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排查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工业污染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开展水质监测并公开水质信息;配合开展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2、水务部门。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开展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3、发改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审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积极争取资江流域污染治理资金。
4、财政部门。安排执法专项行动经费。
5、住建部门。截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入城市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处理。
6、旅游部门。禁止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旅游活动。
7、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资源开采行为。
8、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9、农业部门: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禁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化肥。
10、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11、交通运输部门:禁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停靠机动船舶。
12、公安部门:打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2016年8月31日前)。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对查出的问题登记造册、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形成整治方案。
(二)划定水源保护区(2016年12月31日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江益阳中心城区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陆域区域的划定,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三)集中整治(2017年12月31日前)。采取拆除、取缔、关闭、禁止、截流、转运、打击等措施全力推进整治。2017年6月前,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17年12月底前,任务基本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责任主体,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饮水安全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全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桃江县、安化县、沅江市、南县、大通湖区要参照本次专项行动方案,自行组织开展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二)严格排查整治。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全面、深入、细致的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置,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落实到位。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或难以解决的要及时组织研究,彻底解决。
(三)按时报送情况。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将摸底排查、整改落实等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环保局汇总。2016年8月25日前,报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档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情况、环境监管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当地人民政府整改方案等)和附件1~3。2016年、2017年的3月、6月、9月、12月底前,报送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填报附件4~5。(联席人:盛国星,联系电话:13786751466,工作QQ:602608645)。
(四)强化信息公开。市直相关部门要通过主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水质监测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等情况,定期通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长效机制。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档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审批涉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项目,严防污染反弹。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排查整治工作扎实、成效明显以及在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将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