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案卷评查要点
发布时间:2016-10-11 15:3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案卷评查要点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是否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机关”)实施。
2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实施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4.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行政许可项目
1.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适用法律依据
1.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是否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是否准确无误。四、许可实施程序
1.是否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书)。
2.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是否附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
.是否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收件清单是否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并有收件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4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是否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
.当场更正的修改内容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印章或按捺指印。
6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是否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是否依法送达。

7.卷内是否附有行政许可受理内部审批文书。
8.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是否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是否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是否依法送达。
9.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是否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10.卷内是否附有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内部审批文书。
11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进行审查。
12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了核查笔录。
13
.经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许可机关。

14.依法应由行政许可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是否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并附具了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15.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是否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制作告知书或告知记录。
16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听取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如实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放弃此项权利的,是否有记录在案。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举行听证。
18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9.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 20.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听证的,是否于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1
.听证通知书内容是否规范,包括是否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日期等。
22
.听证是否制作笔录;听证笔录是否规范,是否记录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听证笔录是否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23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是否就听证情况撰写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建议与理由。
24
.行政许可是否按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并附有内部审批文书和审批意见。

25.集体讨论决定的许可事项是否有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等。
26
.经下级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并有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意见和批准日期。

27.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否具有下列依法应当有的内容:
1)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
(3)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
4)有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印章;
6)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28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是否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卷内是否附有证件内容摘要或备份。

29.行政许可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是否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是否有记录在案。
30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1
.依法延长期限的,是否经由本行政许可机关(或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卷内是否有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和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32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
33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
34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5.依法应当经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考试、考核和专家评审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按特别程序进行。
36
.依法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是否附有招标、拍卖的相关材料。
37
.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是否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并有相关佐证文书。
38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是否附有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有关材料。 39.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是否附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40
.依法须经行政机关检验、检测、检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是否附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结论性意见,并有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41.依法应进行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是否附有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42.依法应按照其他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及审核的,是否有相关的书面材料。
43.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以下法律文书是否送达,且案卷中是否有相应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送达的凭证:(1)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3)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4)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5)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行政许可证件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44
.送达回证是否规范,是否载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收件人员非当事人的,应注明与当事人关系并附有相关身份证明);行政许可机关印章。五、收费 收费依据和标准 1.行政许可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2.是否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使用合法票据。六、案卷归档 1.立卷归档是否遵守下列规范:(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可以一案两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等内容;(8)卷内无金属物;(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10)案卷归档及时。

 备注:一、存在下列问题的案卷,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以非法定行政许可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行政许可权的。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且现行有效的。
(六)发现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未听证的。
(九)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未告知的。
(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其他有重大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
二、国务院各部委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但应当事先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处罚案卷(一般程序)评查要点

 一、立案阶段 

 立案应有立案审批表,并明确以下内容:

1)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案件来源明确,属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注明“检查中发现”的字样,并写明发现的时间、地点;其他部门移送的,写明移送时间和有关情况;举报的,写明举报时间和方式;交办的,写明交办的时间和有关情况;  
3)有案情记载,记载简明扼要;  
4)有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的条、款、项等;  
5)有承办人的意见和签名,有承办部门、法制部门的意见和签名,有领导审批意见及签名。  
6)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二、调查取证阶段  
1)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  
 ①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 
 ②有当事人或被调查(询问)人基本情况;
③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完整,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调查(询问)相关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④有检查人员或调查(询问)人员签名;  
⑤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调查(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⑥调查(询问)笔录中如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询问)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取与保存证据(或查封、扣押财物): 

 ①注明被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有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事由和依据; 
 ③有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的具体时间、地点; 
 ④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⑤有物品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⑥需登记保存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⑦有取证(或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有物品所有人、参加人、见证人签章;  
⑧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告知和申辩:   
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④告知文书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申辩时间;  
⑤没有告知文书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5)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①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②有调查经过的描述:现场检查时间、检查人与被检查人、检查场所、交代表明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或当事人代表在场情况、调查取证方式介绍、涉嫌违法立案情况介绍; 
③有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事实认定围绕构成要件,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裁量情节,分点列明,证据相互印证;  
④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引用处理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法律内容的引用准确、完整;   
⑤有案件承办部门的处罚建议。 
6)听证程序:   
①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②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③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证据质证、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④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⑤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三、审查决定阶段  
1)处罚审批程序:   
①有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②集体讨论决定(情节严重、案情复杂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要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形分析与基准适用讨论记录;  
③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须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有上级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意见。  
2)行政处罚决定书:   
①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地址;
②有经查明的违法事实;

③有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④有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⑥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印章; 
⑦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  
①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②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有合法票据;  
③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④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有执行情况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行政机关申请材料及法院执行情况材料;  

⑤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日期等。 
五、案卷归档
1
、案卷材料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归档。案卷归档之日未执行完毕的,应在案卷中预留执行情况登记;
2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面记录全面规范;
3
、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分正副卷的除外);
4
、案件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页面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5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6、纸张无破损、应用国家标准A4纸张。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7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8
、卷内书写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

行政强制案卷评查要点


一、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1.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1)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

2)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3)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
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具有法定职权。
3.
实施行政强制符合法定权限。
4.
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5.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二)行政强制的当事人
1.
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是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行政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是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行政强制的当事人能够确认时,卷内证据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当事人不能确认时,卷内有相关事实和理由的文字记载。

二、事实和证据
(一)行政强制措施
1.
卷内证据能够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和种类。
2.
卷内证据能够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与正在调查的违法事实有关联,且有必要采取暂时性限制或者控制。

3.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不是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且未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1.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是法律规定的事项。

2.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3.
卷内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不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财物;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未超过法定的限额。
5.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6.除紧急情况外,未在法律禁止时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三、法律适用
1.
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有效、准确。

2.适用的行政强制种类符合法定要求。
3.
行政强制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目内容完整准确。四、实施程序

(一)一般要求
1.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2.每一环节的执法活动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文字记载。
3.每一环节的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
4.
法律文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方式送达,有送达文书或送达的文字记载。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
.审查批准: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根据情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或者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当事人。
2.通知到场:
1)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到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2)当事人不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3.现场实施: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入现场笔录。
4)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送达当事人。
4.延长期限:
1)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批准延长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3)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
1)涉案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2)应当将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结果保存入卷,并告知当事人。
6.其他: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2)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在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解除;
3)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在解除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依法退还;(4)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在解除强制措施后,应当依法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5)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将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1.
依法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催告书,告知履行期限、方式和陈述、申辩权利等。

2.经催告或公告,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代履行决定书。
3.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10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4.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公告限期自行拆除。
5.
依法可以代履行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6.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的,应当制作执行协议书,协议内容应当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7.
实施划拨存款、汇款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向金融机构送达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

8.依法拍卖财物的,应当向拍卖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
9.
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应当与第三人签订委托书。第三人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10.
实施代履行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制作执行笔录,详细记录代履行实施情况,并由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11.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恢复执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文书制作与送达
1.
制作执法文书要符合《行政强制法》或者国家部委规定的基本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复制件等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说明情况、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
3.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

4.送达文书或送达的文字记载,应当注明送达的文书名称、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及送达人的签名和日期。
5.审批文书中,申请事项是否需要法制机构出具意见,由各单位依法确定。
6.
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7.文书中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记载,应当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有效证件号码、地址、单位、联系电话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8.
文书中关于“时间”的记载,应当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9.文书中关于“日期”的记载,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10.文书中关于“地址”的记载,应当具体到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队)、楼号、门牌号。
六、案卷归档
1.行政强制的文书材料可以与其他行政决定的相关文书材料一并装订成卷;也可作为其他行政决定的副卷,单独成卷。
2.其他要求参照《行政处罚案卷(一般程序)评查要点》执行。
注:1.因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需要单独列卷;
2.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强制程序、文书、归档等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评查时请提供相关规定。

 行政确认案卷评查要点


一、执法主体
1
、实施行政确认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确认。

2、确认对象合法(不得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资格的申请人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确认的事项予以行政确认)。
二、受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
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确认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与决定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确认决定。

四、收费
1
.行政确认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据。
2
.是否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使用合法票据。

五、文书送达
1
、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

2.送达回证是否规范,是否载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收件人员非当事人的,应注明与当事人关系并附有相关身份证明);行政确认机关印章。
六、案卷归档立卷归档是否遵守下列规范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可以一案两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8)卷内无金属物;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10)案卷归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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