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1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1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1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
1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15、《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
16、《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六条
17、《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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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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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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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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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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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4.11.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12.26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4.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3.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9.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9.1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0.1
|
|
行
政
法
规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
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6.1
|
10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3.8.4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1994.12.1
|
|
1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29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2000.3.20
|
|
14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3.15
|
|
15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6.18
|
|
16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7.1
|
|
17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4.7.1
|
|
18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5.12.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9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4.2.1
|
部
门
规
章
|
20
|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87.9.10
|
21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88.3.20
|
|
22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89.7.10
|
|
23
|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90.5.28
|
|
24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92.8.14
|
|
25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92.10.1
|
|
26
|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95.8.1
|
|
27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97.3.25
|
|
28
|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99.4.1
|
|
29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99.7.8
|
|
30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99.10.1
|
|
31
|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1999.11.1
|
|
32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1.5.8
|
|
33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2.2.1
|
|
部
门
规
章
|
34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2003.7.1
|
35
|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3.7.1
|
|
36
|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3.9.1
|
|
37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3.10.15
|
|
38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4.6.1
|
|
39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5.11.1
|
|
40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6.3.1
|
|
41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6.5.1
|
|
政
府
规
章
|
42
|
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2001.5.1
|
43
|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2003.12.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8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报告书,在6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报告表,在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登记表,在15日内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定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4、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5、(大气、水)排污许可证核发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7、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8、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149项)
1、排污单位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8)《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9)《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0)《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1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2、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7)《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9)《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3、排污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排污单位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5、排污单位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7、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8、排污单位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6)《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9、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10、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1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1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13、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4、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
处罚种类: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15、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16、未取得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年检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7、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
18、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19、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20、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2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2、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3、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24、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25、违反法律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6、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27、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28、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2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30、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31、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3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3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罚种类: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3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35、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36、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37、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8、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3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40、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41、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42、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43、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4、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45、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46、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4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48、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49、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50、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51、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5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53、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54、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55、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56、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57、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58、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59、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60、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61、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62、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63、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64、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65、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66、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6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
68、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69、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7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71、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
72、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73、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74、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75、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76、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77、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78、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79、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0、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1、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82、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3、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8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8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8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8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8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8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9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9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9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9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9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9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9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9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9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0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0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02、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03、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04、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105、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法律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06、未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超出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及工程限额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07、由于环境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08、持证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设计证书》
109、持证单位转借或者变相转借《设计证书》经查证属实
110、持证单位所完成的环境工程设计质量低劣,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111、持证单位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已不符合所持《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和专业范围,未按要求及时申报
112、持证单位拒绝接受检查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设计证书》、降低《设计证书》级别、吊销《设计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13、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1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15、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环境评价机构评价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16、逾期未申报登记或谎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117、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
118、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119、违法行为系排污单位的法人代表纵容、授意或直接责任人员所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120、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21、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
122、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
123、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
12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
125、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
126、污水处理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127、未按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28、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29、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30、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31、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32、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露、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133、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34、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135、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致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136、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137、机动车和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的检测机构在检测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138、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13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140、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4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14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14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14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145、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146、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撤销批准文件、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147、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
148、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
14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行政强制(共10项)
1、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强制种类:代处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
强制种类:代处置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
强制种类:代处置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强制种类:代处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5.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强制种类:代征收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6、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强制种类:加收超标准排污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7、逾期未申报登记的或谎报;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强制种类:加倍收缴排污费
法律依据: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8、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罚款通知书后,逾期未缴付
强制种类:追加滞纳金
法律依据: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9、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
强制种类: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1)《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强制种类:追缴超标排污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种类: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7)《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
(五)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
1、对本市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2、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运、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抽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六)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初审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3、对违法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4、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提供意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
(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四条
5、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6、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