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YYCR-2014-27005
益环〔2014〕43号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现将《益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3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划 定 方 案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中心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益阳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见附图)。
具体划定区域为:北至白马山路,南至绕城高速,西至资江、志溪河、绕城高速,东至长常高速。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将适时拓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资阳、赫山两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并制定禁燃措施。
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
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三区”政府应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发改、经信、住建、环保、质监、规划、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三区”政府督查部门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