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4003号
发布时间:2024-01-16 16:1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鑫高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7AU7EM09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

  2023年10月27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联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鑫高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录像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废气设施管理台账、环评批

  复复印件、验收报告表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3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同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吨以上不足10吨4%+环境违法次数:2次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10%+5%+4%+4%=23%,罚款金额=23%*20万=4.6万;11月30日你单位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提交了申请生态损害赔偿的书面报告,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12月28日向益阳市税务局非税科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12919.0元;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六项:(6)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你单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199****2868

  皮正祥               电    话:150****130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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