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发布《益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益环发〔2023〕23号
发布时间:2023-09-15 17:1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营商环境提升年和“三送三解三优”专项行动精神,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方便市场主体更清晰的了解生态环境惠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和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进涉企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益法办〔2022〕9号)《中共益阳市人民政府党组班子“三送三解三优”行动实施方案》(益政办发〔2023〕13号)《关于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清风行动”的十条措施》精神,我局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实际,制定了《益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已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益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法律依据

备注

1

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管理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责令停止建设后1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

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3

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4

建设项目管理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建设项目管理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2.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6

超标排放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安全因素不能立即停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在设备启停、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之前主动做好记录台账的或已向所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

2.5.5≤PH<6或9<PH≤10.5;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他常规污染物单因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阀浓度限值0.3倍以下

3.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5.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7

超标排放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安全因素不能立即停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在设备启停、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之前主动做好记录台账的或已向所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

2. 常规污染物单因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阀浓度限值0.3倍以下

3.不含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

4.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6.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8

污染防治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9

污染防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4.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0

污染防治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4.物料堆放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下

5.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1

固废污染防治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2

固废污染防治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4.堆放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5.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3

固废污染防治

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4.堆放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5.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4

固废污染防治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4. 具备经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5

固废污染防治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4. 经营具备相应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6

应急管理

未按照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7

应急管理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18

应急管理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19

信息公开管理

(1)企业未按照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

(2)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环境信息;

(3)企业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20

信息公开管理

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

(2)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放射性污染防治

未按照规定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22

放射性污染防治

未按照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1.首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备注: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1.环境违法行为未产生、排放污染物;2.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整改;3.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

四、“首次违法”是指市或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包括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办及工作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不要求为同一类或同一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清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近两年 ”是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二年。

六、“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且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七、《清单》中的“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和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八、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的,可依法依规依程序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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