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增强行政机关服务功 能,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矛盾 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 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 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 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 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 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各科室主要 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 检查考核。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法规科,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行政调解 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 行政调解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与本局职能相关 的争议纠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调解。对不 属于本单位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应当报局行政调解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由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同级大调解组织,确定调解责任单位。
第五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二) 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 高效便民原则。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调解争议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调解对象与本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二) 争议纠纷与本行政机关职能相关;
(三) 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四) 当事人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调解。当事人 也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要求。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调解争议纠纷,应当提醒当事人关注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行使的时效,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当事人不愿对外公开争议纠纷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行政调解, 也可以要求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第十条 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参与组织行政调解;一般的争议纠纷,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或者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行政调解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行政调解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调解由当事人要求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必须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提出的,须征得 双方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 应及时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 交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办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调解起止时 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循的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调查和调解。具体承担调解工作的业务科室主持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做好调解笔录,查明争议纠纷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谅解。
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具体负责调解的业务科室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并应做好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 调解的相关人员签名。
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具体负责调解的业务科室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4. 签署行政调解协议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简单的争议纠纷,也可以在调解笔录中记录协议 内容。调解结果可以即时履行的,也可以不签订调解协议,由调解人员作工作记录。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案由及主要情况;
(3)调解结果和协议内容;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各留一份,市生态环境局存档一份。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5.履行。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 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由主持调解的市生态环境局和调解员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履行。
6.回访。具体负责调解的业务科室应当在争议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及时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督促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
7.归档。调解结案后,由具体负责调解的业务科室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整理建档,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第十四条 争议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五条 争议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市生态环境局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调解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也可以要求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行政调解。
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调解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的法制机构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或者签署和解笔录。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科室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引发恶性事 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
解文书示范文本
[1] 行政调解卷宗
卷宗类别: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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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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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卷 号: |
调解主持人: |
结案日期: |
立卷人: |
立卷日期: |
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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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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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卷宗目录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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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调解告知书
根据 (法律依据)第 条之规定, (纠纷案由) 可向本机关免费申请行政调解。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 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3.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4. 表达真实意愿,提出要求;
5.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 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 .遵守调解规则;
3. 不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 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三、 行政调解程序
L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2. 本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 件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依法组织调解;
3.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本机关依法制作行政调解协议 书;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四、 行政调解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规定,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 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进行调处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 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曰
(备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纠纷属于行政调解范围时, 将此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4] 行政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 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 务):
行政调解请求:
事实及理由:
特申请 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曰
[5] 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 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 务):
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 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 务):
行政调解请求:
事实及理由:
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6] 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Ⅰ)
根据 (法律依据)第 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 (纠纷案由)一案依法进行调解。如同意调解,本机关将择期举行行政调解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调解期 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加 剧纠纷、激化矛盾;如不同意调解,可向 (单位名称) 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意见:
签名: 签名:
送达人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于本机关主动调解或当场调解时使用。本 意见书一式 份,各当事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7] 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Ⅱ)
(被申请人):
你(单位)与 (申请人) (纠纷案由) 一案,现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调解。如你(单位)同意调解,本机关将择期举行行政调解会(时间和地点 另行通知),调解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如不同意调解,可向 (单位名称)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意见:
签名:
送达人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于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调解时使用。本意见书一式 份,各当事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8] 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与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纠纷案 由),经你们双方同意,本机关决定于年月 日时分 在—(地点)举行行政调解会,由 (调解主持人)组织调解。请你(单位)准时出席。不按时出席调解会,且事先未说明理由,视为放弃调解。
申请调解人员回避的,应当向本机关提交回避申请。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在调解会举行前向本机关提交代理委托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份。各当事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9] 行政调解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
你(单位)因 (纠纷案由)于 年 月 日申请行政调解,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该纠纷可以向 (单位名称)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10] 行政调解调查笔录
时 间: 地点:
事 由: 参力口人:
被调查人:
笔
录: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11] 行政调解会议记录
时间:
地点:
事由:
参加人:
主持人: 记录人:
调解情况记
录:
参会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12]行政调解审批表
申 请 人 姓 名 |
姓名或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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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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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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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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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申 请 人 |
姓名或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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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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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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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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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人 |
姓名或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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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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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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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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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要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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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主 持 人 意 见 |
调解主持人: 年 月 日 |
调 解 委 员 会 ( 或 办 公 室) 意 见 |
审查人: 年 月曰 |
机 关 负 责 人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用于行政调解受理、不予受理、延期、终止等。
[13]行政调解协议书
**调字〔 〕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 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 住址):
纠纷概况: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行政机关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14]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
***字〔 〕第 号
: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现本机关受理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现本机关决 定终止调解。当事人可向 (单位名称)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5]行政调解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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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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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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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及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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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行政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
纠纷事由:
行政调解协议书编号:**调字〔 〕第号
回访时间:
回访事由: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年 月 曰
[17] 行政调解受理登记
序 号 |
申请 人 |
被申 请人 |
事由 |
受理 时间 |
调解 人 |
结案 时间 |
结案 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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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调解统计表
序 号 |
调 解 事 由 |
调解类型(在合适选项 下打“√”) |
申 请 调 解 人 数 |
调解形 式(在合 适选项 下打“√”) |
调解结果(在合适选项 下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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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
民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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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确 认 |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裁 决 |
行 政 给 付 |
行 政 合 同 |
行 政 确 权 |
行 政 补 偿 |
其 他 |
生态环境 安全 事故 |
其 他 |
申 请 调 解 |
主 动 调 解 |
其 他 |
达 成 协 议 |
未 达 成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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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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