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3019号
发布时间:2026-10-20 11:0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鑫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7B2LP90B

  法定代表人:李超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长坡社区箴言安置小区1栋2单元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蓝天办巡查问题交办单(交办单号20260722-0-61)的交办内容,对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长坡社区箴言安置小区1栋2单元前坪的益阳鑫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场地内露天堆放砂石,未覆盖砂石堆场2处、约200吨,占地约150平方米,露天堆放筛分机等生产设备1套。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现场虽配备喷淋设施,但砂石堆场覆盖网已老化,未能有效起到防尘作用。2026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李超进行了调查询问,李超对上述砂石物料未有效覆盖的违法事实相关情况均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7月2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生产状况、露天堆放未覆盖砂石等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7月2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者李超对露天堆放砂石未有效覆盖事实的确认;

  3.营业执照、经营者李超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李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7月22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4.现场照片、录像记录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2026年7月22日拍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露天堆放未覆盖砂石、筛分机及执法检查情况;

  5.益阳市蓝天办巡查问题交办单(交办单号20260722-0-61)微信截图1份,2026年7月2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及交办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子裁量起点10%,其余裁量因子: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罚款金额=[10%+0%×(1-10%)]×10万=1万元。

  综上,根据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谭  创              联系电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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