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浩然牲猪饲养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0580216486
法定代表人:徐厚金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上新桥村易家屋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网络视频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实,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现存栏生猪约1550头,建设有栏舍8栋,占地面积约20亩。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利用渗坑、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你单位于2024年在新建污染防治设施后方山林山坡80米处,挖掘有两个未进行任何防渗处理的裸土沟(一个长约180米、宽约1.5米、深约1米;另一个长约30米、宽约1米、深约1米),构成“渗坑”。同时,你单位通过铺设一根直径约10厘米的白色PVC管道(构成“私设暗管”),将集污池内未经任何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泵送至上述山林土沟(渗坑)内贮存,粪污在土沟内向西流动后向山林低处溢流,对外环境造成了污染。检查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厚金正在指挥挖掘机清理山林粪污,现场可见抽粪电泵和移动软管。
2.超标排放畜禽污染物。你单位原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氧化塘(完全未防渗)废水,从其东侧靠近马路附近一个直径约40厘米的水泥管道(废水总排口)排出,通过农田沟渠进入下游一百米处的灌渠。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6年5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605(CG)014)显示:废水总排口处,粪大肠菌群浓度为8.0×10⁵MPN/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10000MPN/L)的79倍;氨氮浓度为82.7mg/L,超过标准限值(80mg/L)的0.03倍;总磷浓度为11.9mg/L,超过标准限值(8mg/L)的0.49倍。废水总排口下游100米沟渠处,悬浮物浓度为205mg/L,超过标准限值(200mg/L)的0.02倍;粪大肠菌群浓度为2.0×10⁶MPN/L,超过标准限值的199倍;化学需氧量为406mg/L,超过标准限值(400mg/L)的0.01倍;氨氮浓度为87.6mg/L,超过标准限值的0.09倍;总磷浓度为16.2mg/L,超过标准限值的1.0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2026年5月1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本案依法立案;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分别于2026年5月12日、2026年5月14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1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益阳市赫山区浩然牲猪饲养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4.益阳市赫山区浩然牲猪饲养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厚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徐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5月12日提取,该单位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5.现场照片、录像资料,2026年5月12日、2026年5月14日拍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违法状态、排污行为及复查整改情况;
6.《检测报告》(易佳检测(2026)第05080号)1份,2026年5月15日采样,2026年5月20日提取,湖南易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复查期间该单位废水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已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要求;
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605(CG)014)1份,2026年5月12日采样,2026年5月28日提取,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废水总排口、下游沟渠、山林渗坑废水及土壤的检测数据;
8.整改报告1份,2026年6月2日获取,证明该单位主动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9.生态损害赔偿申请书1份,2026年5月22日提取,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
10.《益阳市赫山区浩然牲猪饲养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1份,2026年6月15日提取,评估专家组出具,证明案涉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赔偿责任认定依据;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款凭证1份,2026年6月24日提取,该单位提供,证明赔偿义务人已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12.《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1份,证明本案参与鉴定评估的专家均纳入省级专家库,资质合规有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6年8月3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6年8月20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1.你单位系首次违法,影响轻微。连续暴雨导致后山地下浸水地表水流入污水收集池,设备处理不过来,紧急购买新设备,但设备运行需调试时间,无奈在自家后山挖坑暂存,等雨停后再抽回处理,仅极少数溢流入灌溉沟渠,无主观故意。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等常规指标污染物,不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且未排入外部河流,排入了灌溉沟渠,可作为肥料被农作物吸收,环境风险相对较小。
2.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态度端正。
3.积极整改,赔偿环境损失。1550头未长成猪低价清栏,亏本近200万。彻底拆除排污设备,封堵溢流缝隙,清运后山土坑的粪污和底泥,清空氧化塘和沟渠,消毒、修复栏舍。花费10余万元修复后山林地,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资金1518元。
4.经营困难,公司面临倒闭风险。一是公司规模小,承压能力差。虽说是注册的公司,但还停留在夫妻家庭作坊模式,仅聘请了几个场内喂猪的临时工,已负债累累,处罚20万将使公司破产。二是市场行情差,养殖无利润。近几年,猪价行情一路走低没有利润,但没什么其他技能,只会养猪。虽然非洲猪瘟和牲猪价格下跌,但也得继续养下去,否则会被市场抛弃,明知亏本,也只能借贷继续养殖。三是债务缠身,随时面临倒闭。在舆情发生后迅速清栏低价抛售,损失近200万。清理粪污、修复生态、消毒、修复栏舍花费将近20万元也未结清,同时欠银行贷款和亲戚朋友450万,欠饲料供应商162万饲料货款,欠工人工资30万元。
5.同案不同罚,处罚显失公平。一是本市同案不同罚。桃江县建坤牲猪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5)333号)显示,该公司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资江,该公司的行政处罚文书内并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也只处罚10万元。二是同时同案不同罚。2026年7月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新邵县绿源生态养猪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合作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仅被处罚5万元。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众号发布的2026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中长春市农安县某养殖场暗管偷排天然坑塘案和松原市江宁区某养殖场利用渗坑排污案,分别发生在2026年5月和3月,均只处罚了10万元。
你单位提供了借条欠条及货款欠条、桃江县建坤牲猪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邵县绿源生态养猪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典型案例、仔猪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饲料采购发票、生猪销售明细表等证据。
我局经集体讨论后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分述如下:
1.关于“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的申辩不予采纳。你单位主张渗坑系2026年4月连续暴雨期间临时挖掘用于暂存无法处理的粪污,但调查询问笔录中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厚金自述“挖土沟就是那几天”,而执法记录仪、现场照片等证据显示渗坑内已形成明显沉积层,与“临时挖掘仅数日”的主张不符。结合你单位2024年新建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及渗坑开挖规模,渗坑形成时间应以调查认定为准。你单位作为生猪养殖企业,应当预见雨季可能导致的污水处理压力,应当提前做好应急准备,而非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处理生产问题。你单位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泵送至未做防渗的土沟内贮存并任其溢流,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不属于“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
2.关于“积极配合调查”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经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程陪同检查、采样,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材料,未作隐瞒或阻挠,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3.关于“积极整改、赔偿环境损失”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经核实,你单位在案发后完成了以下整改工作:彻底切断所有非法外排通道,全面清理农田灌渠及周边沟渠内粪污,委托第三方将山林土沟内粪污合规清运处置,对受污染土壤覆土、消毒、夯实回填并复绿;完成1550头生猪全面清栏;清空氧化塘、集污池及栏舍残留粪水,对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全面检修维护;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资金1518元,实际投入整改修复费用10万余元。复查时废水总排口检测结果符合标准限值要求,有效防止了危害后果的持续扩大。你单位为配合整改要求将尚未达到正常出栏标准的1550头生猪全部主动清栏、低价处置。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4.关于“经营困难、公司面临倒闭”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经核实,你单位提供的借条、欠条、贷款凭证等材料显示企业目前确处于负债经营状态,属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生猪养殖行业整体利润偏低亦属事实。该事实作为进一步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但其据此请求免予处罚的结论不予采纳。
5.关于“同案不同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经核实,各案违法情节、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环境影响后果、整改态度及是否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等情况均不相同,个案裁量系根据具体违法事实和裁量基准独立作出,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具有直接可比性。
综上,你单位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泵送至未做防渗的土沟内贮存并任其溢流,粪大肠菌群超标79倍以上,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你单位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但鉴于你单位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企业经营困难等从轻处罚情节,经综合考量,决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6年8月3日第一次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于2026年9月30日第二次延长案件办理期限。
针对“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但行政处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作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的罚款幅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罚款幅度相同,则本项违法行为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相关规定,裁量罚款50万元(详见附件1)。
针对“超标排放畜禽污染物”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相关规定,裁量罚款0.535万元(详见附件2)。
两项违法行为裁量合计罚款=50万元+0.535万元=50.5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存在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一是主动整改,消除危害。案发后,你单位彻底切断所有非法外排通道,采用混凝土封堵氧化塘外侧原有排污管道,彻底拆除通往山林土沟的白色PVC排污管道及配套抽粪设备;全面开展污染点位清理与生态修复,对农田灌渠、周边沟渠内积存的粪污进行彻底清掏、冲洗,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将山林土沟内全部污染粪污合规清运处置,对受污染土壤依次进行覆土、消毒、夯实回填处理,并同步种植本土植被恢复生态;完成场内1550余头生猪的全面清栏工作,清空氧化塘、集污池及所有栏舍内残留粪水,并对原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维护,补齐防渗防溢流短板;健全完善日常环保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养殖粪污处理管理制度》,规范建立粪污处理全流程台账。复查时,废水总排口检测结果均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要求,有效防止了危害后果的持续扩大;二是积极配合调查。在案件办理全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徐厚金全程陪同检查、采样,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材料,对执法过程无异议,未作隐瞒或阻挠;三是污染物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等常规指标污染物,不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相对较小。四是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你单位案发后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足额缴纳赔偿资金并积极落实生态修复,体现了认错悔过、主动担责的态度。五是民生保供及小微企业经营困难。你单位为生猪养殖企业,属于“菜篮子”民生保供单位,承担一定市场供应责任。企业规模小,现存栏生猪1550头,从业人员少,抗风险能力弱。当前生猪养殖行业整体利润偏低,企业经营亏损,过重处罚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及区域生猪供应波动。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叁佰伍拾元(小写:10535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吴昊昱 联系电话:159****642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件:1.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超标排放畜禽污染物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9日
附件1:
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表5-1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取值 |
|
裁量起点 |
10 |
10% |
||
|
1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0% |
20% |
|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10% |
|||
|
偷排 |
20% |
|||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0% |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天 |
0% |
15% |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
15天以上 |
15% |
|||
|
3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
2次 |
2% |
|||
|
3次 |
7% |
|||
|
4次以上 |
16% |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5%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裁量百分值总和=10%+20%+15%+5%=50%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50%×100万=50万元。 |
||||
附件2:
超标排放畜禽污染物
(表13 通用裁量表)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取值 |
|
裁量起点 |
Y |
10% |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0% |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
12个月以上 |
22% |
|||
|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
2次 |
5% |
|||
|
3次 |
11% |
|||
|
4次以上 |
22% |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5%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3/5)×100%=6%; 裁量罚款[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6%+5%×(1-6%)]×5万元=0.53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