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市鑫美雪冷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2350964U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对益阳市鑫美雪冷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你单位是一家主要经营农副产品低温冷藏存储的企业,项目占地2215m2,建成大小冷库5个,冷库占地面积1974m2。主要制冷设备为蒸发式冷凝器1台,螺杆压缩机1台。
你单位因冷冻机组噪声问题,被周边市民重复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9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委托湖南易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执法检测。检测报告(编号:易佳检测(2026)第06060-1号)显示,你单位厂界北外1米处N1的夜间噪音为67dB(A),厂界北外监测点2(蒸发冷机处)N2的夜间噪音为67dB(A),均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2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夜间50dB(A)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3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适格,被委托人谢学超具备合法授权。
2. 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9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经营、执法监测情况。
3. 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30日、2026年7月1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谢学超陈述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噪音的违法事实以及认可执法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录像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执法监测情况。
5. 证据名称:执法检测报告(编号:易佳检测(2026)第06060-1号);提取时间:2026年7月1日;提供单位:湖南易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厂界北两处夜间噪声超出标准限值的违法事实。
6. 证据名称:《关于对益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版)的补充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7月1日;提供单位:我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根据益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你单位所在的区域归入二类声环境功能区。
7. 证据名称:投诉受理情况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日;提供单位:我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自2025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9日存在5起信访投诉件,其中有一起投诉件由赫山区委社工部交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有投诉且经核实的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10%+5%×(1-10%)])×20万=2.9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小写:29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杨 灿 联系电话:1919629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