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3016号
发布时间:2026-09-22 11:36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益阳市高新区亮平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蔡亮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NYQ255G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4日根据群众网络视频举报的问题线索对益阳市高新区亮平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指出你单位需要整改的问题,2026年6月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

  经查,你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出栏牲猪约1000头,现存栏生猪450头,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超标排放畜禽污染物。2026年6月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并执法采样。根据检测报告(ZXJC202606(CG)007)中显示,你单位氧化塘北侧波纹管外排口水和废水中的悬浮物(430mg/L)、粪大肠菌群(4.9×10⁷MPN/L)、氨氮(88.1mg/L)、总磷(20.5mg/L),氧化塘下游的自然水渠水和废水中的粪大肠菌群(6.0×10⁴ MPN/L)、氨氮(4.95mg/L)、总磷(0.73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 5 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表 1 中Ⅴ类中的标准限值。

  2. 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氧化塘防渗漏措施破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4日、2026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委托三方公司开展执法检测;

  2. 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2026年6月2日、2026年6月23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负责人蔡亮平承认存在养殖废水渗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事实,认可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证据名称: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主体资格适格;

  4. 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录像记录,提取时间:2026年5月14日、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生产、设备运行和执法监测情况;

  5. 证据名称:执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605(CG)015、ZXJC202606(CG)007)2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2026年6月12日,提供单位: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6年6月12日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畜禽污染物违法行为的事实。

  6.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3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针对超标排放畜禽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你单位裁量起点百分值Y为(0.02万元/5万元)=0.4%,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0.4%+(0%)×(1-0.4%)] ×5万元 =0.02万元。

  针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你单位裁量起点百分值Y为(0.002万元/10万元)=0.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0.2%+(5%)×(1-0.2%)] ×10万元 =0.519万元。两项违法行为裁量合计罚款=0.02万元+0.519万元=0.539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元整(小写:539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杨  灿   联系电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