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撤〔2026〕01 号
发布时间:2026-09-28 11:0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益阳湘晨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38433145K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接城堤社区樟门塘组

  法定代表人:欧阳小丹

  当事人:刘海,男,身份证号码:430902198009124535

  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接城堤村新明村民组24号

  我局于 2026年5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2026〕5007 号),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对你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00),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

  2026年7月9日,你单位及你就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益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9月18日,益阳市司法局向我局送达《行政复议纠错风险提示函》,指出:本案处罚合计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存在行政处罚程序重大违法风险。

  经我局核查:益环罚〔2026〕5007 号行政处罚案件属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机构未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之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一、撤销我局 2026 年 5 月 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2026〕5007 号);

  二、本案由我局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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