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国豪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T27TL75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新源村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 12月 17 日对益阳国豪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2025年12月17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7号),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资阳区预警令重点执行企业开展巡查发现你单位未落实《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7号)管控措施,生产线上型号为HY-411*2800的三色印刷模切机、型号为DX-1450的裱纸机正常生产。根据资阳区预警令重点执行企业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要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生产工序需停产,你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益阳国豪包装有限公司年产50万个纸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评表〔2021〕119号)复印件;7.关于益阳国豪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型号为HY-411*2800的三色印刷模切机、型号为DX-1450的裱纸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5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 12 月2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生产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你单位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书面申请、解除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等,我局将视你单位改正情况、申请理由等作出决定。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