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29号
发布时间:2025-12-12 16:48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金仕达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7A5A24

  法定代表人:陈水平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农副产品加工基地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对益阳金仕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正常生产,自建的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污水收集沟渠收集后储存在沉淀池,沉淀池的废水由抽水泵输送至污水处理站的气浮机进行处理,气浮机里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本应由出水口排放至生化池进行深度处理,但现场检查时气浮机里的生产废水由出水口前的排渣口排放,排渣口由一根灰色PVC管道连接至淤泥浓缩池,生产废水最后从淤泥浓缩池排放至外环境,水体颜色目测呈浅褐色,有大量白色泡沫,执法人员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淤泥浓缩池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水水质进行采样,报告显示,你单位淤泥浓缩池外排的水体检测结果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四项指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646mg/L,限值100mg/L,超标5.46倍,氨氮检测结果为81.7mg/L,限值15mg/L,超标4.44倍,动植物油检测结果为12.1mg/L,限值10mg/L,超标0.21倍,五日生化需氧量检测结果为268mg/L,限值20mg/L,超标12.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5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涉嫌违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对检测数据进行确认。

  3、现场照片、视频证据若干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5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4、益阳金仕达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5、益阳金仕达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设备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

  6、湖南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麻辣食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关于湖南益阳金诚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麻辣食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手续办理情况、验收情况。

  7、湖南颜卤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益阳金仕达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经营情况。

  8、益阳金仕达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委托书、明细、银行回单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

  9、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507069)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淤泥干燥池的废水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2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0%(排放污染物种类)+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建设项目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0%;裁量百分值总和:10%+0%=10%;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0万=10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储梦莹         电    话:191****9622

  卢  拓         电    话:151****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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