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30号
发布时间:2025-12-11 11:46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众合餐具消毒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国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PJ14W0G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流新源村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资阳区众合餐具消毒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部分热风炉烟气通过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放口直接排放。

  2025年9月1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龚震威、李思敬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经营,经营区内建设有2条餐具洗涤生产线,2台生物质热风炉,配套建设了一套污水处理设施,一套布袋除尘器,检查时有一条洗涤学生餐具生产线正在进行清洗、消毒作业,配套的热风炉使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型号为SWZ-100,功率0.35MW),电源为开启状态,引风机、水泵均在正常运行。检查发现,热风炉建有2个烟气排放口,其中一个排放口前端设置了布袋除尘器,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部分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另一个排口位于热风炉旁2米处,一端穿过车间房顶到厂房外,另一端通过三通装置连接在热风炉,直径约25公分,中间没有设置可以关闭的阀门,没有布袋除尘器等其他污染防治处理,没有设置烟气监测口,部分热风炉烟气通过未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的排口直接排放,排放口温度为高温状态。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热风炉烟气通过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放口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彭国辉);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益阳市资阳区众合餐具消毒服务中心集中式餐具清洗消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评表〔2023〕59号)复印件;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针对你单位部分热风炉烟气通过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放口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两年内无环境违法)=0%;裁量百分值总和:0%;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00000=100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储梦莹         电    话:191****9622

  李思敬         电    话:190****7686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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