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3025号
发布时间:2025-11-04 16:37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长峰风河竹木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617469105

  法定代表人:黄美红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晴

  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8203165414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蔡兴村、龙泉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湖南长峰风河竹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建设有高温竹炭生产线和成型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各一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高温竹炭生产工艺为:废竹料、废木料—粉碎—烘干—制棒—碳化—冷却—包装成品入库,成型生物质颗粒生产工艺为:原料—堆存—破碎—制粒—冷却。高温竹炭生产中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管道收集后经“水喷淋塔+湿式静电除尘”进行处理,炭化废气、制棒废气进去热风炉燃烧收集后经“水喷淋塔+湿式静电除尘”进行处理,成型生物质颗粒产生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进行处理,现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在运行。你单位于2024年3月份租赁湖南风河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及生产设备进行生产,并沿用湖南风河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环评《湖南风河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铝包竹绿色节能门窗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益环评表〔2021〕77号),于2025年4月29日取得《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湖南长峰风河竹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函》,文号:益环评函〔2025〕1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被委托人张晴具备合法授权。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现场生产、配套治污设施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13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张晴陈述生产、配套治污设施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2025年9月2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生产的情况。

  5.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7月8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一、专用裁量表(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20%,排放污染物种类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2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为20%+5%+11%+5%=41%,罚款金额为41万元。

  对你单位其他责任人员张晴,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一、专用裁量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其他责任人员张晴裁量起点X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5万元=[25%+(0%)×(1-25%)]×20万元。

  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 410000.00)。

  2.对你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晴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户    名: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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