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5012号
发布时间:2025-11-07 16:35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2CW06A

  法定代表人:莫谱生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新胜村廖家仑村民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对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部分养殖废水经大门东北侧约140米处消纳地土壤裂隙溢流至周边雨水沟渠,颜色呈黑灰状;部分养殖废水经大门东北侧约150米处消纳地的黑色PVC管渗透至沟渠;部分养殖废水经大门东南侧约200米处消纳地裂隙溢流至沟渠;大门西南侧约170米处雨水收集池流出的雨水颜色呈黑灰状。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对你单位大门东北侧约140米处通过消纳地土壤裂隙溢流至周边雨水沟渠的养殖废水、大门东北侧约150米处消纳地黑色PVC管渗透至沟渠的养殖废水、大门东南侧约200米处消纳地裂隙溢流至沟渠的养殖废水、大门西南侧约170米处雨水收集池排口的水质进行了采样,报告显示,你单位大门东南侧约200米处消纳地裂隙至沟渠的养殖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标准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检测数据为1360mg/L,限值400mg/L,超标2.4倍,氨氮检测数据为368mg/L,限值80mg/L,超标3.6倍,总磷检测数据为35.0mg/L,限值8.0mg/L,超标3.3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6日,2025年6月3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涉嫌违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对检测数据进行确认。

  3、现场照片证据14份,视频证据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5、畜禽养殖场固体粪污资源化利用协议书复印件6份、罐车委托运输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养殖粪污的去向。

  6、关于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年产5万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份,关于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年产5万头生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复印件1份,关于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年产5万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益阳市正荣和种养有限公司年产5万头生猪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手续办理情况、验收情况。

  7、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505091)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单位: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养殖粪污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在2025年6月3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了听证会。针对此次听证,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再次召开案审会,会上,我局决定以“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1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2025年8月24日再次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了听证会。针对第二次听证,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再次召开案审会,会上,我局认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无从轻减轻情节,处罚适当,建议维持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10%;超标污染物数目8%(3个以上);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11%(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3.5≤pH<4.5或10.5<PH≤11.5,色度稀释倍数60倍以上不足80倍);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2次),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0%+8%+0%+11%+0%+0%+3%+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32%×1000000元=32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卢  拓         电    话:151****0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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