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省富汇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T0EJA1X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大潭洲村第五村民组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富汇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于2024年7月3日取得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省富汇生态养殖场(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益环评书〔2024〕10号),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资料,未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延期验收和设备调试申请。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栏约7000头猪仔,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水处理池内废水存储量不足三分之一,粪污干湿分离设施未开启。你单位东侧、南侧、西侧分别为未做防渗处理的三口污水暂存池,三个污水暂存池间有土堤分隔,池内有大量荷叶、水葫芦等水生植物生长,池内水体呈明显黑褐色和恶臭气味;北侧为大潭口电排水渠,你单位西侧污水暂存池内废水通过围堵不严的土堤口流入北侧大潭口电排水渠,土堤口流入水渠处有明显泡沫和黑色沉积物。2025年6月1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对湖南省富汇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南侧、西侧污水暂存池和大潭口电排水渠上、下游200米进行了水质采样检测。根据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6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506187)结果显示,你单位西侧污水暂存池内废水中总磷、粪大肠菌群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标准限值;大潭口电排水渠上游200米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大潭口电排水渠下游200米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畜禽养殖场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2.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授权委托人易新明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何良身份证复印件;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506187)及送达回执;5.现场照片、视频资料;6.检测委托函;7.猪仔购买收据复印件;8.土地租赁合同;9环评批复与排污许可登记表等。
2025年7月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第四次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你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先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给予一定整改时间。
2025年8月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50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自主验收。2025年8月4日,你单位委托人易新明签收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5012号)。
2025年9月29日下午15时30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养殖场内存栏生猪约7000头,体重约200斤,养殖废水通过干湿分离机处理后流入污水处理站内的储存池储存,储存池内储存有约一半干湿分离后的养殖废水,现场未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针对你单位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000/100000)×100%=3%;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11%+0%+0%+0%=1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11%×(1-3%)]×10万=13670元。
针对你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应裁量百分值5%;其余裁量因子为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之累加之和20%+5%=2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100万元=25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对违法责任人员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X=25%;其余裁量因子为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2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20万元=5万元。
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13670.00元)、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263670.00元);对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易新明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0****1881
叶 宇 电 话:190****7686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