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5011号
发布时间:2025-10-22 09:02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益阳劲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治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4B5D3A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五福路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益阳劲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正常经营,经营区内建设有两条机动车检测线,含环保尾气检测线一条,检查时检测线正在运行,每条检测线都通过摄像头进行全流程监控,监控视频通过硬盘保存在该单位硬盘录像机内。2025年8月19日10时10分至11点07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尾气检测线进行了检查,同时对你单位硬盘录像机内监控视频进行了现场查看,确认2025年7月1日上午10时24分左右,你单位在对车牌号湘H·ZG316汽油小型客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将尾气采样探头伸入汽车尾气排气管道(检测采样探头总长40厘米,约有10厘米未伸入排气管),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收取了检测费用320元。你单位为其检测不满足《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欧阳忠斌、曾宪梅);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欧阳忠斌身份证复印件;7.曾宪梅身份证复印件;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221805070607);9.湘H·ZG31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报告编号:430900162507011037160010);10.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份(欧阳忠斌、曾宪梅)等。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2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0次)=0%;裁量百分值总和:20%;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500000=10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整(¥320.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叶  宇         电    话:186****0282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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