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25号
发布时间:2025-09-24 12:1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同心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66KC91R

  法定代表人:徐广发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浮云铺村学堂湾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益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相关问题线索的函》,对湖南省同心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湖南省同心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使用一根长度为12.2米的采样管连接一辆牌照为湘HGW820的大众朗逸汽油车,代替车牌号为湘AN9065的东风重型柴油货车(6*2后驱)完成尾气排气检测(未出具合格报告)。2025年6月25日,经调取你单位检测线2025年1月2日、3月3日至3月25日,6月20日、6月23日视频监控复核,发现你单位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工作人员长期使用牌照湘HGW820大众朗逸车辆代替其他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替检项目为颗粒物,共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7份。

  经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对湘AN9065的东风重型柴油货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替检;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28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站长李德喜对替检情况的答复;

  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检测线员工张晓平对替检情况的答复;

  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替检车辆湘HGW820车辆所有权人夏新兵对车辆使用情况的说明;

  5、营业执照、检测资质、法定代表人和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2025年6月2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适格,依法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你单位生产负责人李德喜具备合法授权;

  6、《湖南省同心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尾气替检统计表》,2025年7月28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视频核查替检车辆确认,出具尾气替检后的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27份,共计收取费用8940元;

  7、现场照片、视频,2025年6月25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年3月3日至3月25日机动车尾气替检车辆25台;

  8、现场照片,2025年7月1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1月2日对湘H1B817的车辆和2025年6月20日对湘A02GU6车辆,使用湘HGW820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替检。

  9、整改报告和重检后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25份,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22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在环境问题发现以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召回重检车辆25台,积极整改;

  10、税收完税证明,2025年9月9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动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调查,2025年9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2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因子裁量起点20%,其余裁量因子: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0台以上3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1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裁量因子累记20%+30%+15%=6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65%×50万=32.5万。违法所得0.89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你单位于2025年8月11日、8月22日召回重检车辆25台,2025年9月9日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结合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小写:120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捌仟玖佰肆拾元(小写:894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储梦莹             电    话:191****9622

  杨  灿             电    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