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G4XTT70
法定代表人:匡多群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衡龙桥原新一砖厂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益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相关问题线索的函》,对湖南益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柴汽混合检测线在检车辆(牌照:湘A6LG51)环保检测过程,油温传感器未展开,未插入发动机油箱后续该车辆未出合格报告。你单位在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5月25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有108份报告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CVN码大量雷同。YZ067LMNOP8345TU,797A5056、576C6D6E雷同4个;8345TUVW12348912,625D5E5F、7E7F8081雷同24个;23067LMNOP8345TU,D3D45056、576C6D6E雷同78个;6012767GHIJK569A,352F3031、36353646雷同2个。你单位对上述相同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CVN码车辆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经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6月23日,6月26日、7月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机动车尾气检测员工王敏捷对油温传感器问题、OBD数据流输入问题、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CVN码雷同问题的答复;
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检测线引车员文建兵对油温传感器未展开情况的说明;
4、《网红码分布表》1份,2025年7月30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5月22日一共出具108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CVN码雷同的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共计收取检测费用19700元;
5、营业执照、检测资质、法定代表人和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2025年6月2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适格,依法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你单位检测员工王敏捷具备合法授权;
6、2025年8月10日、8月11日召回重检车辆检测报告6份(车牌号:湘H9V106、湘HL3269、湘HCB298、湘H557ZA、湘H679GV、湘H859DC),2025年8月11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召回6台车辆重检,出具重检后在用车合格检验(测)报告6份,车辆CAL ID和CVN码与重检前合格报告的CAL ID和CVN码均不一致,证明不同车辆的CAL ID和CVN码不相同,你单位雷同的CAL ID和CVN码合格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检验报告;
7、部分问题车辆2025年6月23日之前完成的在用车合格检验(测)报告13份(含证据6的6台车),2025年7月30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不同车辆合格检测报告CAL ID和CVN码相同,你单位自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5月22日出具的108条雷同CAL ID和CVN码合格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报告;
8、环保检测线前摄像头视频,2025年7月10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21日正常生产;
9、现场照片,2025年6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设备查封和扣押情况;
10、视频截图,2025年7月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OBD检测过程数据流调度情况;
11、整改报告及照片,2025年8月11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在环境问题发现以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召回重检车辆,积极整改;
12、税收完税证明,2025年9月5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动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调查,2025年9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2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因子裁量起点20%,其余裁量因子: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0台以上-3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1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裁量因子累记20%+30%+15%=6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65%×50万=32.5万。违法所得1.9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你单位于2025年8月11日召回重检部分车辆,2025年9月5日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小写:150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柒佰元(小写:197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储梦莹 电 话:191****9622
杨 灿 电 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