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益环查〔2024〕3002号
发布时间:2024-12-26 22:1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7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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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曹学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383985030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桐子岭村川门湾组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省厅大气帮扶组2024年12月24日夜间23时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2024年12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烧制工序正在生产,未按照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024年12月23日发布的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9号)文件要求落实全线停产管控措施。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停止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9号)文件;7、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或者扣押运输污染物的交通工具:(五)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制砖机、制砖供料机、制砖机电箱、粉土机电箱等设施予以查封。

  查封为30日,时间从2024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查封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设施、设备存放地点: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桐子岭村川门冲组。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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