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旭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0XTA4Y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新源村老屋塘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对益阳旭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砂石、碎石等)贮存在厂区北侧和混凝土生产线车间门口附近等位置,对这些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和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进而证明你单位系适格行政相对人。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4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25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砂石、碎石等)未密闭和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25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砂石、碎石等)未密闭和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证据名称:益阳旭源过磅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投入生产事实等。
5.证据名称:益阳旭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益环(表)[2019]126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建筑垃圾处置中心建设项目通过环评审批。
6.证据名称:益阳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专班信访组《第三十一批信访件交办单》和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批信X3HN202406080044号)办结情况的报告》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7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
7.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2024〕4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7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8.证据名称:《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27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限期要求你单位提供原料采购单和现场负责人劳务合同,但你单位未如期提供。
9.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3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由于你单位明确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1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长春镇政府2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采用留置送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本案裁量起点Y为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为1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2次,含本次)为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为5%,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1%+5%+5%)×(1-10%)]×10=2.89万元,结合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990737XXXX
李 斌 电 话:1777370XXXX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