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益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0322273W
法定代表人:李芳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大丰村
2025年3月2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交办《关于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对益阳市益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
经调查,你单位废水总排口(DW001)在线监测设施2025年1月27日16时至2月5日16时总磷排放浓度持续恒值,2025年1月31日17时至2月4日19时氨氮排放浓度持续恒值。2025年1月27日至2月5日期间,你单位废水正常排放。总磷在线监测设施故障原因为蠕动泵故障,氨氮在线监测设施故障原因为试剂抽取失败。你单位针对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的故障未及时处置。
经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24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废水在线监测设施质控数据显示2025年1月27日16时至2月5日16时总磷排放浓度持续恒值;2025年1月31日17时至2月4日19时氨氮排放浓度持续恒值;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2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负责人蔡文波对在线监测设施情况的说明;
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1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购买的第三方服务运维工作人员刘金林对在线监测设施运维以及故障情况的说明;
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第三方服务运维公司负责人谢明发现你单位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故障以后未及时有效处置;
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2025年4月2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适格,你单位生产负责人蔡文波具备合法授权;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批复,2025年4月1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依法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7、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2025年4月1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应该依法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2025年4月1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废水总排口(DW001)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完成验收备案;
9、2025年1月27日至2月5日废水总排口小时数据(流量、氨氮和总磷因子),2025年1月27日16时至2月5日16时总磷排放浓度持续恒值;2025年1月31日17时至2月4日19时氨氮排放浓度持续恒值,2025年4月1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总磷和氨氮在上述时间段内数据持续上报恒值,在线监测设施故障持续未处置,但废水正常排放;
10、运行维护记录,2025年3月24日提取,湖南楚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在2025年1月27日12时至2月4日24时在线监测设施无运行维护记录;
11、现场照片、视频,2025年3月24日和3月25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检查现场情况和数据调取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4月1日立案调查。2025年4月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20号),要求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30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子裁量起点10%,其余裁量因子: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罚款金额=[10%+0%×(1-10%)]×20万=2万。
依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结合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杨 灿 电 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