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刘勋
身份证件号码:43232119780914****
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楠木塘村大村组15号
经营场所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姚家湾社区
2025年3月2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姚家湾社区的洗金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决定书文号:益环查扣〔2025〕4001号),查封、扣押清单详见附件。原认定当事人为张峰,其自述为洗金场经营者。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洗金场实际所有者为刘勋(以下简称“你”) ,张峰系你雇佣的工人,不享有该场所资产所有权。因查封、扣押标的物归属无误,但当事人认定存在偏差,现依法变更当事人信息如下:
一、变更内容
原当事人“张峰”(身份证件号码:43230119760303****)变更为实际经营者刘勋(身份证件号码:43232119780914****)。查封、扣押的设施及物品继续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原查封扣押期限(2025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不变。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
你应妥善保管查封财物,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查封扣押期间,可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如你对本变更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清单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