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市鑫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孟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PTU744G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珠波塘村山青铺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益阳市鑫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测基站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烟气分析仪转子流量计流量显示为0,烟气分析仪背面进气口前端疏水过滤器处进气管脱落,导致隧道窑焙烧烟气没有实时进入烟气分析仪进行检测分析,氧含量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20.3%上下小幅波动,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进而证明你单位系适格行政相对人。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2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26日、3月3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28日、3月3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4.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6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持证排污。
5.证据名称:关于公布《益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8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6.证据名称:益阳市鑫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提取时间:2025年2月28日;提供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证明内容:你单位氧含量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20.3%上下小幅波动。
7.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提取时间:2025年2月28日;提供单位:环境保护部;证明内容:你单位氧含量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20.3%上下小幅波动符合《指南》中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判别7.1.3的情形。
8.证据名称:《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2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限期要求你单位提供现场负责人劳务合同,但你单位未如期提供。
9.证据名称:烟气在线监测运行维护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本案裁量起点Y为10%,各项裁量因子都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2万元,结合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990737××××
李 斌 电 话:1777370XXXX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