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5001号
发布时间:2025-04-08 08:49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86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益阳涟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君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H8M70E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白鹿铺社区大毛坪组原搅拌站厂

  我局于2024年12月28日对益阳涟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4年12月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工作人员接到市蓝天办交办单后对益阳涟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交办单线索当时你单位机械号牌为X-JHD00018的挖掘机正在作业,目测排放尾气呈灰黑色,2024年12月28日18时09分至18时18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单位机械号牌为X-JHD00018的挖掘机开机时进行了检测,通过不透光烟度计三次检测,第一次测量值为1.33m-1;第二次测量值为1.86m-1;第三次测量值为1.09m-1;平均测量值为1.43m-1;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类限值(标准限值为≤0.8m-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2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2024年12月28日18时开始,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正常开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尾气进行了现场检测。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3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包君才对你单位机械号牌为X-JHD00018的挖掘机排气烟度检测不合格的结论无异议。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3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 情况、检测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5、委托函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8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备此次执法检测资格。

  6、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有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检测资质。

  7、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430111123241228183306);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使用的机械号牌为X-JHD00018的挖掘机三次检测测量值分别为1.33m-1、1.86m-1、1.09m-1,平均值为1.43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限值(标准限值为≤0.8m-1)。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3月1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5001号),,2025年3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03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5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0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通过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易  军         电    话:137****001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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