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益环查扣〔2025〕4001号
发布时间:2025-03-20 10:16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姓名:张峰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石桥村枫树山村民组1号附1号

  经营场所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姚家湾社区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0日对张峰(以下简称“你”)经营的私人洗金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汞的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生产设备予以就地查封,对你的洗金原料之一汞予以异地扣押。

  查封、扣押时间分别为30日,时间从2025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设施、设备存放地点: 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姚家湾社区张峰洗金场,扣押设施、设备存放地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见附表。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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