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市乐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友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0MLX147
经营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新城市快车驾校斜对面
注册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茶亭街社区滨江花园13#906室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对益阳市乐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砂石覆盖不完全;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和传送砂石未采取覆盖或者设置自动喷淋洒水系统等防尘措施。
2025年2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辖区小散企业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进行黄砂打包传送作业过程中,雾炮机现场未进行洒水抑尘作业,装卸和传送处未覆盖或设置喷淋洒水等设施防治扬尘污染,砂石堆放覆盖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益阳市乐进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及《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三)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装置、喷淋洒水设备等设施防治扬尘污染;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采取覆盖或者设置自动喷淋洒水系统等防尘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4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10000/100000)×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未造成不良影响”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0000=1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130****1881
皮正祥 电 话: 150****130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