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3009号
发布时间:2025-01-23 09:29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33 字体:【大】 【中】 【小】

-1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当事人名称:湖南正茂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2J98K3X

  法定代表人:李华丽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产业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文明路益阳万洋众创城B10#-2室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对湖南正茂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项目于2023年9月份开始建设,同年10月份投入生产,建有塑料制品生产线四条,主要原材料:PP颗粒(聚丙烯),主要生产设备:成型机4台、注塑机1台、拌料机1台、破碎机1台,生产工艺流程:PP颗粒(聚丙烯)—进料、拌料—注塑—成型—冷却—检验—打包装箱。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机、2台成型机正在进行生产,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风机未运行,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2023年12月5日取得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正茂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吨塑料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批复,批复文号:益赫环评表[2023]41号,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手续。

  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塑料杯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及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环评批复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5日立案调查,2024年9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38号)。你单位2024年9月30日主动向我局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于2024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延长生态损害赔偿办理期限,为保证你单位合法权益,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本案中止办理,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完成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我局于2024年11月30日对本案恢复办理。2025年1月15日我局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3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验先投”即塑料杯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是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裁量百分值为6%,排放污染物种类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31万元=(20%+6%+5%)×100万元。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裁量起点X百分值为25%,责任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裁量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华丽罚款金额为8.75万元=[25%+(25%)×(1-25%)]×20万元。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是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3万元=(10%+5%)×20万元。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4)建设项目管理: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你单位已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38号)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符合上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6)污染防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

  综上,你单位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原则,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环保法律法规意识;

  2.要以此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做一名诚信守法的合格企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秦  政               电    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