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3006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09:25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48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姓名:李金明

  身份证件号码:43232119690110****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进港村学当园组15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6日对湖南湘石彩涂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李金明系湖南湘石彩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于2021年2月17日开始建设,2021年3月份投入生产,建有真石漆生产线一条,乳胶漆生产线一条,现场发现你单位真石漆和乳胶漆生产项目正在生产,主要原辅材料为真石漆乳液、乳胶漆乳液、钛白粉、成膜助剂、杀菌防腐剂、多彩纤维素、多功能助剂、煅烧高岭土、砂子、重钙、乙二醇、增稠剂、消泡剂,主要生产设备有分散机2台、搅拌机4台、叉车一台,乳胶漆工艺流程为清水-分散剂-纤维素-消泡剂-钛白粉-煅烧高岭土-重钙-搅拌-乙二醇-成膜助剂-增稠剂-成品;真石漆工艺流程为清水-乙二醇-杀菌防腐剂-消泡剂-纤维素-搅拌-真石漆乳液-多功能助剂-成膜助剂-清水-成品。你单位真石漆和乳胶漆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类别,该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真石漆和乳胶漆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真石漆和乳胶漆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16日立案调查。2024年4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16号)。你单位于2024年4月20日主动向我局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充分保障你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益环中调〔2024〕3001号),向李金明送达了《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益环中调〔2024〕3002号)。2024年8月7日你单位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案件恢复调查决定书》(益环恢调〔2024〕3001号),向李金明送达了《案件恢复调查决定书》(益环恢调〔2024〕3002号)。2024年8月9日你单位因市政道路修整工程导致唯一进出口道路实施全封闭交通管制,向我局提出申请暂缓执行“两断三清”工作,鉴于你单位自行停产并关闭,综合考量你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局于2024年8月10日将案件中止,2024年12月11日因案件中止原因消除,案件恢复调查。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3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批先建”即真石漆和乳胶漆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终了已超过二年追溯期,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验先投”即真石漆和乳胶漆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X百分值为25%,责任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裁量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金明,罚款金额为[25%+(25%)×(1-25%)]×20万元=8.7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你单位系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发现以后你单位已断水断电,并自行拆除了相关生产设备设施,落实了“两断三清”工作。

  综上,你单位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原则,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李金明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李金明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环保法律法规意识;

  2.要以此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做一名诚信守法的合格企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秦  政               电    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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