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益阳市赫山区钧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亦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D5U70P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银天工业园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对益阳市赫山区钧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限产/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1月3日未按照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11号)文件要求落实全线停产管控措施;
2. 查封笔录,2025年1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查封现场情况的记录;
3.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25年1月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4. QPQ表面处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2025年1月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QPQ表面处理工序依法审批;
5. 应急管控清单,2025年1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依据重污染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11号)文件要求你单位应落实全线停产管控措施;
6. 重污染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11号),2025年1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2025年1月3日20时益阳市已经处于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
7. 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5年1月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检查和查封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预热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0日(时间从2025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
查封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设施、设备存放地点:原地查封。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5日
附件: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清单
当事人名称:益阳市赫山区钧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预热炉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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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钧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预热炉电源开关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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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钧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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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 2025年 1月 5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